朱明胜的律师团队网站 咨询电话:136-7499-1192
当前位置:找法网>郑州律师>金水区律师>朱明胜律师>律师文集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外观设计应该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附着在产品载体上,所以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和产品一起保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 相同或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以上内容由朱明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明胜律师咨询。
从业13年
136-7499-1192
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民航路19号企业壹号大厦七楼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