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欣璐律师亲办案例
情侣之间资金往来的性质如何认定?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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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当今情侣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的情况屡见不鲜,双方关系处于蜜月期时,对彼此之间频繁的经济往来并不关注,直到双方关系生变,随之而来的将是一系列财产问题。而对于这些款项的性质,在没有相关证据证明的时候,往往根据生活习惯来判定,认定为情侣之间的赠与。如果该笔款项超出了日常生活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是为了缔结婚姻支付的彩礼,应认定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支付的一方可以要求返还。

[以案说法]

王先生和刘小姐是在一次朋友的聚会上认识的,彼此一见钟情,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在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双方一直处于甜蜜的恋爱期。在这期间,王先生代刘小姐支付网络购物花费5569元,情人节转账给刘小姐1314元。2017年11月,王先生向刘小姐转账12000元,后双方共同到海南旅游。后由于双方关系恶化于2018年3月分手,王先生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刘小姐偿还欠款18883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案例解析]

关于恋爱期间双方往来款项性质,可以是为了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支,可以是基于恋爱关系表达爱意的赠与,也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甚至有可能是为了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彩礼。

但是如果这些往来的款项在没有证据证明具体款项的性质的情况下,根据一般的社会经验,应当认定为是恋人之间的赠与,如果超出了一般生活的合理范围,或者双方之间明确约定是缔结婚姻而支付的彩礼,而最终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则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予以返还。

[范律谏言]

本案中,由于刘小姐提供了证据证明这些款项有的是表达爱意的赠与,有的是为了共同生活而进行的支出,法院没有支持王先生的诉求。在现实生活中,为了日后发生纠纷,可在明确为借款的情况下,签订书面的借条并且妥善保管,此外,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对话录音等也可以表达借款的合意,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应当注意保留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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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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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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