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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是你想要知道的—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
来源:范欣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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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社会生活中,很多事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处理,但是日常事务纷繁复杂,要求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由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显然是不合理的,必然会加大成本,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为使社会生活平稳继续,维护夫妻双方合法权益,赋予夫妻双方日常家事代理权是很有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对此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以案说法]

原告方某与被告罗某于2018年8月28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84万元,原告付款完毕后七日内,双方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但原告付款完毕后,

被告拒绝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遂将罗某诉至法院,罗某的妻子刘某为第三人,要求被告罗某与第三人刘某协助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被告与第三人辩称,二人系夫妻,涉案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合同签订时,第三人刘某并未在场,刘某对被告罗某出卖房屋的行为并不知情,且不同意出卖涉案房屋,因此,第三人刘某认为原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被告对第三人刘某的说法无异议。

上述案例看似是一简单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事实上其中便涉及到了家事代理权制度。

[概念解析]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家事代理权的主体,顾名思义是夫妻双方,可以行使的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以对方的名义、以双方的名义均可。代理的范围为日常家事范围,所谓日常家事,主要是指为夫妻双方或者其子女家庭生活所必需的(排除具有人身属性),例如吃、穿、用、住、医疗,子女的教育费用等。但是我国《民法典》尚未明确何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随着社会生活的日新月异,“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必将随之变化。当然,家事代理权也不是无限的,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必须要对其加以限制,法律明确规定这种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家事代理权所产生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全球视野]

目前大多数国家在立法上都确定了家事代理权,大陆法系国家的家事代理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夫妻双方在家事方面有互为代理的权利,其法律后果另一方也应当承担。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都有类似的规定。其中《法国民法典》第220条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的合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003条规定:“夫妻对于日常家务,互为代理人。”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的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则源于丈夫对妻子扶养义务,其范围相对大陆法系而言会狭窄一些,主要是限定在“日常家务”范围内,其性质应当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例如吃、穿、住、行产生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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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范欣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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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206*********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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