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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单治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764

申请人:单治(辩护人)、刘翕然(辩护人),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040203232、17824255601,通讯地址:某市和平区三好街136号新世界丰盛商务大厦17F。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张某,性别,年龄,民族,住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其家属委托,指派申请人作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辩护人,为其在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XX年X月某日因涉嫌犯罪被XX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申请人经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了解案情,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的应是挪用资金罪,同时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返账等悔罪行为,又系初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并且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申请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特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以下情节,对张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犯罪嫌疑人有可能构成的是挪用资金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犯罪嫌疑人犯案的主要原因是在入职时,J物流公司曾承诺其拓展的商户产生的运费给其2.5%的提成。犯罪嫌疑人在拓展商户时,结识了A平台项目负责人王某后,几经周折将A平台发展为物流商户。而且在犯罪嫌疑人与A平台签订合同之时,J物流公司物流东北公司一直使犯罪嫌疑人以为A平台所产生的物流费用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获得业绩提成。后J物流公司总部审核认为A平台属于J物流公司集团内部公司,A平台的物流费用与J物流公司物流之间的结算属于集团内部问题,因此没有批准向犯罪嫌疑人发放业绩提成,导致犯罪嫌疑人收入锐减,甚至导致其生活困难。后王某介绍了部分A平台商户给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利用A平台与J物流公司物流结算运费具有一定账期这一情况,将A平台商户的预存运费款暂时挪为己用,以缓解其自身的经济压力。

在我国刑法中,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在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是否以非法手段使财产在账目上消失而不被受害人发现。

本案中,其一: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使挪用这部分运费在J物流公司物流公司账目上难以发现,而是按照正常的派单流程予以操作,而只是利用物流费结算是有一定账期的(根据物流行业的惯例,物流费用的结算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账期),这一客观情况将运费暂时挪为己用。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犯罪嫌疑人在账期即将届满前,主动联系J物流公司物流相关部门,告知想要返还运费,客观上也没有永久占有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已经委托家人代为返还运费。

因此,本案以挪用资金罪定罪更符合案件性质。

二、对于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适用条件。

1、犯罪嫌疑人存在悔罪行为,无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

犯罪嫌疑人是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对自己犯罪行为深深后悔,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投案前,主动劝同案犯归案,在投案时带着同案犯一起自首,减少公安机关人力、物力等不必要支出。

犯罪嫌疑人到案前,主动联系受害人退还赃款,并联系亲属变卖财物,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已退还金额共计20余万元。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是在案发前就存在悔罪的行为,也知道自己的行为系违法,不光主动退赔受害人损失,还主动联系公安机关自首,其行为明确表明已无犯罪可能。因此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也不回发生社会危险性。

2、犯罪嫌疑人并不存在多次作案、以及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此次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属于对法律认知不够明确,以为暂时将资金挪为己用,一段时间后返还即可。但在知道其行为系违法的情况下,主动投案,已足够证明其主观并无恶意,无社会危险性。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也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本案属于经济型犯罪,与暴力性犯罪不同,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即使采取取保候审,也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4、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性。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另一名同案犯也因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被刑事拘留,所有犯罪嫌疑人已全部到案,因此不存在串供等可能性。

并且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前,已将证据即所有资金往来账本,交还给被害人,也不存在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5、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也无自杀、逃跑的可能性。

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并未暴力性犯罪,法定刑期也较短,其自首以及如实供述、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行为,已明确表明无自杀或者逃跑的可能性。

三、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心脏疾病,曾进行过心脏手术,现依旧存在严重后遗症,建议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天生肋骨压迫心脏,几年前进行肋骨拆除手术,因此心脏附近无肋骨支撑,经常心脏疼痛。出院时医生嘱咐若疼痛剧烈,应立即前往医院。

在与犯罪嫌疑人多次会见沟通时,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每晚心脏都疼到无法入睡,而在被拘留期间,从看守所到医院路途遥远,若无法及时救治,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并且看守所的条件相对于家中治疗比较艰苦,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休养,因此请求考虑犯罪嫌疑人身体的原因,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

四、对犯罪嫌疑人现阶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利于对受害人进行退赃。

我国立法目的主要保障公民、企业等利益不受损害,受到损害后及时获得应有赔偿。本案中涉及到受害人的权益受损,因此不能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强制措施,最主要的是要保护受害人及时获得补偿,在本案中主要体现为及时退赃行为。

犯罪嫌疑人在主动投案前,主动与被害人联系,明确自己想要退赃;投案后,更是与家属沟通,争取将所有款项凑齐,现已返还给受害人20余万元。但由于变卖房产或者车辆,需所有权人本人签订买卖合同、亲自到场变更登记,亲属无法代替。犯罪嫌疑人在拘留阶段,无法亲自到场变更,因此其房产以及车辆无法卖出,无法卖出也就无法将钱款返还给受害人。

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执行当日,犯罪嫌疑人就可将房产、车辆卖出以及变更登记,将卖房、卖车款项退还给受害人。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阶段也同样可以工作,并将工资用于赔偿受害人损失。

五、犯罪嫌疑人符合不予批捕条件,现阶段的拘留无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7条规定:“逮捕应当考虑:一是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二是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情节是否具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主观方面是否具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犯罪后是否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进行的可能;六是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窜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七是案件基本证据是否已经收集固定、是否有翻供翻证的可能等。对于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于妨害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不予批捕。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

现犯罪嫌疑人存在自首、立功情形,也具有明确的悔罪表现,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址,无流窜作案的情况,适用不予批捕的条件,根据最高检做出的上述条款,明确对于可捕可不捕的,应当坚决不捕。

如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挪用资金罪,其法定刑在三年以下,并考虑其存在减轻情节极有可能判处缓刑,因此现阶段无继续羁押的必要。


                                                辩护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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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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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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