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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罪取保候审申请书
来源:单治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2043

请人:单治(辩护人),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刘某,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住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其法定代理人刘某之父委托,指派单治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律师,为其在侦察阶段提供法律帮助。通过与委托人的沟通,本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特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以下情节,对刘某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本案犯罪行为性质认定上可能存在事实不清的部分,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逮捕条件。

由于本案尚处于侦查阶段,案件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结合委托人所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中所描述的案件情节来分析,现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认定存在两处疑点:

1、嫌疑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首先应从其主观动机出发予以分析。本案发生在双方当事人饮酒之后,那么邀请受害人饮酒是日常行为,还是嫌疑人借此将受害人灌醉意图实施强奸呢?从案件的发生来看,应该属于前者,几个小伙伴一起吃饭喝酒,在席间有人提出找受害人及另一个女孩一起参加,并由案外第三人就两个女孩接来,在喝酒的过程中,也无法证明嫌疑人为了实施强奸故意使受害人酒醉。因此,喝酒这一行为无法判定,嫌疑人存在灌醉受害人意图实施强奸的动机。相反,在聚会结束后,系受害人没有随同另一女孩一块回家,而是选择在东屋休息。因此,饮酒这一行为并不等同与以暴力、胁迫等手段。

2、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中称,其与受害人均是在饮酒状态,并且据其描述此前是受害人邀请犯罪嫌疑人同床休息等亲密行为,并且在犯罪嫌疑人实施行为的当时受害人意识清醒但并没有明确表示拒绝。并且受害人已满14周岁,对自己的性自由有自由支配的权利,不能因为饮酒就片面认定其无反抗能力,也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行为忽略了两人此前的亲密行为。所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不存在违背受害人的真实意愿的情况。

因此,从以上情况分析,嫌疑人在喝酒之前并不存在意图强奸的主观动机,在喝酒之后也没有利用受害人酒醉的状态,将其强行控制在犯罪现场。尽管嫌疑人存在与受害人亲密的身体接触,应认定为酒后荷尔蒙分泌旺盛产生的性冲动,尤其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行为和语言反对的情况下,双方自愿的亲昵行为。因此,可能并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强奸罪。所以犯罪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并不得当,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逮捕条件,希望贵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依法更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二、犯罪嫌疑人未满17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存在自首坦白等情节,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并且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即便被判处有期徒刑也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案发当时犯罪嫌疑人刚满16周岁,刚刚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在受害人报警后安静等待公安机关到达,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案件事实,符合自首及坦白的情节。犯罪嫌疑人并无前科劣迹也无其他不良嗜好,系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较小。

基于以上事实,犯罪嫌疑人系初犯、又系犯罪中止、成年近亲属也声明会对其严格管教。此外《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也规定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一50%”及其他量刑标准,所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拘役。而且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且在供述中对自己行为已悔过反思,即便判处有期徒刑因其不具备社会危险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符合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


四、基于以上情节,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

结合以上情节并根据《刑事诉讼法》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能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或者免除刑罚的条件。


综上所述,充分考虑本案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况等因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提出申请,请求贵局对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刘某家属愿意对其提供担保,积极协助案件办理,随传随到。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致

XX市XX公安局                  

                                       申请人: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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