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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来源:单治律师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568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弘鼎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近亲属委托,指派律师单治作为被告人乔某的辩护人。现律师经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后,根据相关情况分别针对本案定罪事实以及量刑、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案定罪方面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已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依据本案事实情况,辩护人就以下两点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在犯罪故意上表现为故意杀人的间接故意。

辩护人认为本案是由于夫妻间日常矛盾激化所引发的纠纷,被告人由于身体不好,并且还需照顾患病的受害人,身心俱疲又得不到理解。所以在这次争吵后没有像以往一般忍耐和克制,出于吓唬受害人的心态做出了过激行为。

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中表示,被告人仅是因为被愤怒冲昏了头脑,一时之间无法冷静,没有事先的预谋。并且在案发当天也就是20XX年X月X日晚上的讯问笔录,被告人对于自己划了受害人几次表示完全记不清楚,由此可见是典型的激愤杀人的情况。

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我一开始只是想吓唬吓唬她,动刀之后我想事情已经这样了,干脆弄死他,我也自杀”表明初期被告人只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客观情况也表明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是仅8厘米的水果刀,其杀伤力非常弱。并且由于丧失冷静的状态,一般人并不会明确记得当时自己的主观想法,被告人是事后由于自己的行为结合日常生活去反推自己的动机,继而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知,认为自己想杀死受害人,认为自己在行为当时有明确期待既遂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关于此类突发性犯罪仅是因为丧失冷静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并没有形成一个追求明确结果发生的态度。其主观上并不是期待和追求既遂结果的产生的直接故意,而是仅是放任心理的间接故意,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被告人在犯罪形态为故意杀人的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在本案中,被告人在20XX年X月X日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称“…秦某站起来跑出了家门,我把门锁上了…后来我儿子来了敲门我也没给他开门…”;20XX年X月X日第四次、第六次讯问笔录中也提到“我看秦某跑了就把家门反锁…”;并且在证人乔某(二人之子)20XX年X月X日的询问笔录中“…出于担心我就回到他们家,我用钥匙开门,发现门是反锁着的…”。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在受害人跑出房屋之后并没有进行追赶,而是将房门反锁,从客观行为上表明被告人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而且在证人乔某(二人之子)20XX年X月X日的询问笔录中“…当走到我母亲家的时候,我看见她躺在地上,脖子上有血…”其反映的事实是,受害人当时不具备反抗能力,只要被告人仍然存在杀害受害人的故意,只要其走出房间完全可以使既遂结果发生,但是其行为上已经放弃了继续犯罪,属于典型的能达目的而不欲,构成中止。

并且在被告人20XX年X月X日第四次、第六次讯问笔录中被问到为什么停手,被告人供述称“…看她特可怜我心软就停手了”,“…秦某跑出去没一会我儿子来敲门,他肯定能管他妈…”,以及受害人在20XX年X月X日询问笔录中称“…我看他停手就爬起来跑出屋子到了单元楼道里…”和“…他也没下狠手,不然我也活不了…”。证明被告人对于杀死受害人这一结果在主观上并不追求,并且在停手之后其杀人的主观犯意也随之消失,并且根据当时情况表明被告人确信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也就是确信既遂结果并不会发生。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说明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观上犯意消失、行为上自动放弃犯罪,并且确信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救治、既遂结果不会发生。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状态属于“能到目的而不欲”,属于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本案被告人已经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对于某人民检察院的量刑意见无异议。依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辩护人对于被告人量刑情节上发表自己的辩护意见:

1.被告人系犯罪中止,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应当减轻处罚。

根据上文阐述的辩护人对于案件事实的分析,认为本案被告人成立犯罪中止,依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2、在公安机关讯问中,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对案情如实供述,前后多次供述均一致与其他证人证言相符,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基本无异议,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予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在归案后,深刻悔罪并得到了受害人及共同家属的谅解,请求法庭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本案被告人在到案后诚心悔罪,并且得到本案受害人及其他亲属的原谅,受害人及其他家属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过程中全都明确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任何责任,并且出具了谅解书和家属请愿书(法庭上已提交)。

4.被告人系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性小,且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良好。并且基于本案发生时间为元旦当天下午家人回来吃晚饭的时候,地点是发生在二人家中,依据犯罪时间可见被告人对于犯罪并不存在预谋,并且案发场所相对封闭社会危害性小。

再结合被告人从主观过错以及犯罪形态,以及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都不大。并且被告人被羁押于看守所期间每日都深刻反省了自己的行为,并求得了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其家属也对其行为做出了担保,由此被告人也不具备社会危险性。

被告人并无犯罪前科,系偶犯初犯,且犯罪前一贯表现良好。由于取得了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对社会影响较小、民愤不大。因此对其宣告缓刑也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

5.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特殊的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受害人系精神残疾且患有疾病,离不开家人的照料。案发前被告人作为受害人配偶,也是受害人的监护人,二人共同生活长达30多年。被告人在事后曾明确表示悔罪,认识到自己愚蠢。诸位近亲属也对被告人予以担保保证他不会再犯,并且表示会尽到监管责任。不仅如此,受害人也希望被告人能尽快回归家庭,所以此时将被告人收监可能对于受害人及整个家庭都是再一次的打击。

综上,希望法庭在已掌握的犯罪事实及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基础上,并且考虑到被告人家庭和自身悔罪表现,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并向受害人赎罪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执行。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采纳,为盼!

辩护人: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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