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琳琳律师亲办案例
民法典关于遗嘱的规定,公证遗嘱丧失优先效力
来源:刘琳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0
浏览量:1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分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原《继承法》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新旧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不知道大家看明白没有,原来的继承法是认可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没错你是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但是如果有公证遗嘱的存在,那公证遗嘱就会作为最终的遗嘱执行,当然了,除非你将你手里的公证遗嘱和公证处的公证遗嘱同时撕毁或者消灭后,然后你在自书、代书遗嘱之后才算做有效。


举个例子:刘律也说不好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但好在他是做律师的,见过很多没有遗嘱以至于在身后继承人为继承遗产而诉讼的,那刘律就去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身故后把全部财产给刘律母亲,后来刘律觉得,公证遗嘱没有把财产留给父亲,然后刘律又自书了一份身故后把财产的一半给母亲,一半给父亲的遗嘱。


问题来了:


1、假设这些写遗嘱的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并且刘律身故时间也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那么遗嘱以时间在先的公证遗嘱为准。


2、假设写遗嘱的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并且刘律身故时间也是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那么遗嘱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3、假设公证遗嘱的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前,自书遗嘱的时间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那么遗嘱以时间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


4、关键性的问题来了:假设这些写遗嘱的行为都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并且刘律身故时间是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此时以哪个为准民法典时间效力中并未对此作出约定,所以有的法律人认为,既然民法典已经生效了,应当按照法律事实发生(身故)时的法律为准,即在后的自书遗嘱为准;当然也有人认为应当按照书写遗嘱时的法律为准,因为时间效力的规定中仅仅规定了2021年1月1日书写的与民法典生效前不一致的公证遗嘱,没有规定书写时间均为民法典生效前、身故时间为民法典生效之后。以后在实践中,如果法律界对此有倾向之后,刘律在跟大家做补充。


疫情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样的感慨,对于刘律而言,真是体会到自由诚可贵,生命价更高,疫情结束后做你想做之事,见你想见之人,拥抱未来生活,珍惜当下时间。通过今天分享,如果大家觉得遗嘱还是尽早订立为好,那没关系可以从现在开始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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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琳琳
  • 执业律所: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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