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蓉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为个人债务是否有效
来源:黄蓉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9
浏览量:471

01【案情简介】


张女士和王先生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20日,王先生因为购买A市房屋为由向张女士母亲刘女士借款20万元,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14年9月,王先生再次向刘女士借款15万元,依旧以现金方式完成交付。2016年6月15日因为张女士与王先生夫妻感情破裂,协议到A市民政局办离婚登记。离婚之前双方协商签订《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中载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为夫妻共同生活房屋购买、装修而向张女士母亲借款合计35万元,债务经过2016年4月开始偿还,现尚欠273500元未归还。此部分债务双方确认为王先生个人债务,承诺由男方偿还”。之后张女士母亲多次向王先生催讨,王先生仍不归还。2020年9月21日,张女士母亲委托我所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归还欠款2735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偿还之日止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02


云南鼎麒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张女士母亲的委托后,本所承办律师立即就案情进行详细的分析并且与张女士母亲进行了多次沟通,梳理清楚了案件的逻辑关系,与张女士母亲确定了现有证据和案件的基本情况。针对案件制定了应诉方案,指引当事人收集证据。法庭上为当事人据理力争,达到了满意的结果。通过鼎麒律所律师的努力,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利益,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03【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王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女士母亲刘女士借款本金27350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21日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04


结合本案分析:本案是比较常见的民间借贷案件,因为涉及《离婚协议》中对该笔债务的约定而变得复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离婚协议》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是否有效?1.关于《离婚协议》的生效问题: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离婚协议》约定生效时间,如果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协议书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书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2.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夫妻是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的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此是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该约定也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是对债权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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