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瑶律师亲办案例
债务清偿中介机构从业者的刑事法律风险
来源:陈瑶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8
浏览量:792

前言

债务清偿中介机构是近几年的新兴名词,它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新兴业务,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债务清偿中介机构的主要服务就是在线争议解决,即是在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提供债事化解服务。其业务主要是帮助借款人与出借人进行谈判,制定债务解决方案,以帮助借款人解决债务的目的。该项业务属于金融新兴业务,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该项业务已经呈现大面积爆发的趋势。

2020年5月29日,国务院新闻办就政府工作报告修改情况举行吹风会。政府工作报告起草组成员孙国君表示,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共修改89处,首次将“打击恶意逃废债”补充进政府工作报告中。由此,该业务发展过程中,笔者认为相应伴随的刑事法律风险需要从业者严肃认真对待。


 一、目前的相关监管规定


    自2016年起,从中央到地方层面针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行为,陆续制定了一些相应的监管措施,部分规定如下:

(一)中国银监会的相关规定

   1.中国银监会在2016年8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规定,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第6条规定,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银监会2016年10月28日 发布并实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第3条规定,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无需办理备案登记。本指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安排,在各地完成分类处置后再行申请备案登记。

   3.中国银监会2017年8月23日发布并实施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第3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渠道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展示信息披露内容。披露用语应当准确、精练、严谨、通俗易懂。

(二)部分地方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1.湖州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4年2月17日发布《湖州市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联动惩戒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失信行为,维护区域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稳健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4月23日发布,《关于在全市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有效化解经济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3.广东省银保监局于2019年9月2日发布《关于防范“代理处置信用卡债务”的风险提示》,针对债务清偿中介机构行为发布风险提示。



 二、债务清偿中介机构经营行为的刑事法律风险


  根据以上规定,部分非正规的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常见罪名如下:

1.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债务清偿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性质上可归入金融行为,并且按照银监会的规定,该类中介行为需要备案登记,由此,如果债务清偿中介机构没有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其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第253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由此,如果债务清偿中介机构获取借款人信息途径不合法或者将获取的借款人信息再行出售或者用于不合法的途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践当中,有一些债务清偿中介机构给借款人提供统一的投诉模板,误导、怂恿、蛊惑借款人通过包括监管部门等在内的多种渠道,进行高频率恶意投诉,以求通过这些非法手段帮助债务人达到“逃避债务”目的。债务清偿机构恶意怂恿借款人实施上述行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4.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

《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如果债务清偿中介机构代理的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借款纠纷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且借款人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涉嫌与借款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5.诈骗罪

 实践中,有一些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往往事先收取10%到20%不等信息咨询费作为劳务报酬,但是如果在合同约定的诸如“延期还款”、“减免逾期息费”等还款效果不能达成时,不予退款,涉嫌刑法当中的诈骗罪。



三、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刑事合规分析


债务清偿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作为伴随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的代理行为,笔者认为这种机构的经营行为对解决不断攀升的债务问题有其积极意义,但是,这些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合法经营。我们建议:

第一,完成相应备案登记手续。按照银监会的相应规定,从事债务清偿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完成备案登记,接受相应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二,中介机构收集借款人信息应当合法合规。在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时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避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第三,由于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在债务清偿法律关系中处于代理人的地位,因此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应当在借款人的授权范围内就债务的本金、利息、还款期限等与出借人谈判。不应怂恿借款人通过向监管部门、第三方网站投诉、威胁诉讼等方式,获得和金融机构协商分期免息、取消违约金、延期还款等的筹码,以期达到“逃避债务”目的。

最后,债务清偿中介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完整的委托代理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相关的义务。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诸如退款等约定。


创新发展是引领世界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我们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创新,共同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


作者:赵桂华、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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