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宁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诉讼期间一方擅自变卖共同财产被拘留
来源:胡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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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令狐冲(化名)某市机关工作人员,任盈盈(化名)某外企职工。两人经同事介绍相识结婚,婚后不久令狐冲沉迷于做股票不仅对家庭不闻不问,而且不安心工作,对此任盈盈表示不满意。双方开始争吵不断。此后任盈盈也常常夜不归宿,到朋友家进行赌博,导致夫妻破裂。任盈盈提出离婚遭到拒绝后,便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离婚诉讼期间,任盈盈为了报复令狐冲,找来几个朋友,把家里电器等贵重物品拉走,当令狐冲问起东西放到那里去了,她满不在乎地说卖给收废品的了。由于她在离婚诉讼期间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妨碍诉讼。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她作出司法拘留10天处罚。

法律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以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被查、扣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当事人或其诉讼参加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评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处分权。一旦婚姻关系破裂,家庭解体,就涉及到分割的问题。而对于离婚案件来说。一般情况下,其一审限为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还可以延长。这就是说,离婚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到作出判决、生效。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一方如果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时,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本案中,丁莉就因此而处犯了法律。

其次,在离婚诉讼中如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倾向或事实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即在起诉前申请诉讼前财产保全。起诉后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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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宁
  • 执业律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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