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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的变化
来源:陶仕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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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笔记之(一)

继承编的变化


1985年10月1日生效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称《继承法》)历时35年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继承编所吸收。这35年也正是我国改革开放、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社会在变,观念在变,经济结构也在变,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当然也要变。

《民法典》继承编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将列举式表述改为概括式表述,扩大了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表述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产方式不断丰富、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拥有的合法财产也多种多样,原来的列举式已远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故《民法典》继承编将遗产表述改为概括式,即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显然,《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表述的外延更广,更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个人合法财产”如何界定?有形的、无形的、真实的、虚拟的等等,这些可能在立法上就找不到直接的答案,需要法官结合生活经验、以往判例或是司法解释来判定,属于自由裁量权范畴,这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增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改变了排列顺序

《继承法》第17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同时第20条第三款还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从排列顺位上看,公证遗嘱排第一位,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如果要撤销公证遗嘱,还必须再做一次公证遗嘱,以后面的公证遗嘱撤销前面的公证遗嘱。但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被继承人在临死前想撤销公证遗嘱时却因身体原因而不能如愿,导致之前的公证遗嘱并不是被继承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尴尬。而新的民法典继承编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直接删除了这样的规定!让遗嘱真正地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民法典》继承编第1134条至1139条分别规定了七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间遗嘱、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被排在最后一列了。可见,公证遗嘱优先的历史不复存在了。


2021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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