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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构成
来源:陈新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21
浏览量:375
       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在发生人员伤亡的情形下,受害者的家属,除了希望得到民事赔偿外,还希望能够追究肇事司机的刑事责任。但刑事责任是严肃的,轻者是对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剥夺,重者是对被告人生命权利的剥夺。因此,只有在行为对社会有严重危害性的时候,才可以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交通肇事也不例外,只有在行为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只有两种情况下,肇事司机才够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且在因该司机的肇事行为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造成公私直接损失30万以上并无力赔偿的。但是在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同时,该司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只要造成重伤1人以上的事故后果即被追究刑事责任:1)酒后、吸毒后驾车;2)无驾驶资格3)明知车况不良;4)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5)严重超载;6)肇事后逃逸的。

  二、肇事司机被认定为同等责任,且该司机的肇事行为使得3人以上死亡。

  对于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肇事司机只存在民事赔偿问题,而在司机无责任的情况下,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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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芳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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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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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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