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律师亲办案例
昆明首例高空抛物赔偿案
来源:周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10
浏览量:761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后,昆明市出现适用《民法典》的高空抛物案件的首例判决。

一、    案件情况

2019年7月31日,家住昆明市官渡区某小区的潘大妈刚走到单元楼下,就被楼上掉下的瓷砖砸中左侧头部,头部流血,潘大妈倒地。邻居见状立即拨打120并帮忙报了警,找来毛巾帮潘大妈止血。120救护车随后将潘大妈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辗转三家医院进行治疗,花费30余万元,潘大妈被确诊为特重型颅脑损伤,二级伤残。案件发生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某派出所立即立案侦查,但调查没有结果,找不到直接责任人。该小区属于官渡区住保局管辖的公租房。小区26栋为砖混结构高层建筑,外墙未贴瓷砖,26栋进出口处未安装视频监控,2019年7月31日事件发生时,由物业公司对幸福邻里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无奈之下,潘大妈的家人选择将26栋221名住户以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追究责任。

二、     法院判决

昆明市官渡法院于2020年12月3日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律规定该补偿责任的目的是为了对受害人权利进行必要的保护和救济,即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其损失予以补偿,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本案原告潘某在经过官渡区某小区26栋进出口处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瓷砖砸伤。事发后,昆明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出警对现场进行勘查,从事发现场并结合原告受伤的部位和伤情分析,潘某是经过小区26栋进出口时被瓷砖砸伤造成左颞顶部开放性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综合派出所的调查情况和涉案建筑物外墙无瓷砖等内外结构特征判断,该瓷砖是小区26栋进出口即二层以上电梯走廊开口处人为抛掷的物品,故本案自然人被告即 小区26栋二层(含二层)以上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均可能系加害潘某的建筑物使用人。庭审中,有4名住户提交了证人证言、乘坐地铁微信账单、滴滴车行程记录、住宿记录等证据资料,证明事发时不在现场不是侵权人,法院认为上述证据虽然具有真实性,但不能排除4名住户存在从高中抛砖的可能性。

关于被告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幸福邻里小区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庭审中,被告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就涉案26栋住宅楼进出口、楼道走廊等重要位置制定了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对防止高空抛物、提倡文明生活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宣传,另,物业公司对其提供物业服务的幸福邻里小区26栋未安装视频监控,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被告第九分公司系被告物业公司的分支机构,故应由被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潘某的医疗费、后期医疗费、出院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为986680.72元,结合本案案情,221名住户赔偿80%的经济损失即789344.58元,每人赔偿3620.85元,物业公司赔偿20%的经济损失即197336.14元。

三、      《民法典》相关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四、     律师观点

民法典的颁布及施行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新高度,民法典的

施行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本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案件都是2019年发生的,但为何适用2021年1月1日才实施的《民法典》的规定进行判决?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此条规定作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其宗旨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虽然上述两个案件发生在2019年,但是,在《民法典》实施后才开庭审理。因此,该案件依法应适用民法典。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该案原告在经过小区26栋进出口处时,被高空落下的一块瓷砖砸伤,事发后,由于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和走访,判断该瓷砖系该栋进出口即二层以上电梯走廊开口处人为抛掷的物品,但无法查清责任人,因此,该小区该栋二层(含二层)以上所有的房屋使用人均系可能加害原告的建筑物使用人,均可成为被告。“补偿”不同于基于侵权而导致的“赔偿”。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依法应向原告给予补偿。若日后查明侵权人的,有权依法向侵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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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燕
  • 执业律所:
    云南众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301*********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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