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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
来源:马罡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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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某某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


【案情简介】

2000年张某某与李某某(李某某租赁的房屋)是邻居,双方相处和睦,后来李某某于2004年12月患脑梗,到某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李某某告知要卖自己家里的房屋,随后张某某决定买下李某某的房屋,张某某出于好心继续让李某某住在自己购买的房屋中。李某某与李某同是国营木器厂的员工,因李某某右手不方便,所以委托李某为受托人,帮助自己代办一切房产手续,故在委托书、房产部门的手续中关于李某某的签字均由李某代签,但是由李某某捺印,并与2016年5月26日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拍照核实确认,且产权市场管理处于2016年6月22日出具黑龙江省非税收票据。

因这些年李某某的身体状况一直不好,张某某于2000年一直伺候到2018年1月9日,而儿子对李某某不管不问,更不关心其父亲的身体状况,随后于2018年1月9日告知张某某,自己打算将父亲李某某接到王某(李某某前妻)那里居住,并要求提供李某某的各种身份证件且于当日将李某某接走。后因房屋要动迁,张某某去开发商处交房照,在此期间张某某得知李某要给李某某立户,张某某无奈到区政府找书记解决此项问题,房照盖章之后就送到开发商,等着房屋动迁的通知。随后,张某某收到法院传票。

【代理意见】

一、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从以下五个方面可以体现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1、主体合法。即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遵守法律的授权开展行政活动、各司其职、各安其位。

2、证据确凿。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存在。

3、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应条款正确合理。

4、符合法定程序。即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

5、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没有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合理现象的存在。

二、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为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为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李某进行了拍照核实确认。

由此可见,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已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原告李某某过户登记的真实意愿进行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作出合法有效的过户登记。因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应当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三、第三人张某某从2000年开始一直照顾原告李某某,第三人张某某是个善良的人,付出了很多辛苦,没有任何报酬,没有想到自己的付出换来一场官司,伤心至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会作出公正的判决。

四、司法鉴定意见只是鉴定李某某2018年8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2016年5月份,李某某一直神志清楚,所以房屋过户手续是合法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五、第三人张某某不承担本案诉讼费。

综上所述,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不应予以撤销。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第三人张某某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某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张某某房屋登记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争议的焦点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的问题,在庭审中双方基于此进行观点的论述和阐释。本案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2016年原告李某某因瘫痪住院没有钱,原告李某某便想把房子卖给别人,但第三人张某某想到原告李某某把房子卖了后没地方住,第三人张某某于2016年5月份便决定买了原告李某某的房子,双方约定房产成交价为2万元。原告李某某神志十分清晰,便决定在2016年将房产过户给第三人张某某。因原告李某某与李x都是国营木器厂的员工,二人关系要好,原告李某某便对李x说要将房子卖给第三人张某某,但因原告李某某双手颤抖的厉害写不了字,故委托李x代办一切房产过户手续。因此,于2016年5月26日原告李某某、李x与第三人张某某在某市房产管理局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委托书,其中委托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均由李x代理和代签,并由李某某捺印。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按照正当的合法程序为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并为原告李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李x进行了拍照核实确认,原告李某某的意志一直清晰。由此可见,被告某市房产管理局已经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原告李某某过户登记的真实意愿进行核实确认,在此基础上作出合法有效的过户登记。因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不应予以撤销。

第三人张某某已将2万元房款交给了李某某,第三人张某某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最终本案以原告李某某撤诉而终结。

【结语和建议】

关于因房屋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所引发的房屋纠纷案件,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将案件的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列出,由于行政案件的被告方应为相应的行政机关,故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法院依职权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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