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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可请求愿意加入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郭梦融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5
浏览量:347

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原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原告可请求愿意加入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平,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关某某。

被告: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某某。

原告与被告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货款: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均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原告提交送货单和付款计划可以证明,原告与某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关某某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15000元,付款人为关某某,承诺于2019年4月25日支付30000元、于2019年4月30日支付40000元、于2019年5月10日支付45000元。

本院认为,关某某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提交了相应的送货单,关某某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确认欠款金额,虽然付款人写为关某某,但其未举证证明其个人与原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关某某作为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尚欠原告的货款金额,为职务行为,本院认定,某某公司尚欠原告115000元的货款;

二、连带责任:关某某于付款计划中表明其为付款人,即向原告表示其愿意加入债务,原告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故原告可请求关某某与某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请求从2019年4月25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本院认为,两被告未按照定付款计划中的期限支付第一期款项,原告请求自第一期付款时间即2019年4月25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应当符合请求支付全部款项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告需向两被告催告,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更有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和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原告未举证已进行催告,不满足请求支付全部款项的条件,本院对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认定为:30000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4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45000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予以计算”;

四、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货款本金115000元。

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承担从2019年4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货款本金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0年2月24日为62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  、第六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30000元自2019年4月26日起、40000元自2019年5月1日起、45000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予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原告已预交的134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关某某、某某智能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4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尚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磊磊(兼)书记员许彧燊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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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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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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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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