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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脊髓外伤手术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来源:李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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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脊髓外伤手术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张X诉称,2011年4月3日,我被高空坠物砸中,导致受伤,转至B医院救治,医院检查后,没有及时手术,直到4月7日才进行手术,最后的治疗结果形成双下肢截瘫,事故经过前期的司法鉴定已确认B医院对本次医疗负有过错,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专家提出的因果关系参与度是B-C。因此次医疗事故给我造成损失。故我起诉到法院:1、要求B医院赔偿医疗费893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50元、营养费16350元、误工费103805元、护理费1494225元、残疾赔偿金70256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52656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3196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以上费用共计3470487元,按照80%主张费用共计2776390元;2、B医院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鉴定人出庭费。

B医院辩称,……我院不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张X在从事搭建展台的雇佣工作中受伤,后被送至XXJ总医院,诊断为腰部重物外伤,腰1椎骨骨折,脊髓损伤?对其行X片检查,骨科会诊,考虑患者病情较重,需要仅限于检查CT及核磁明确,建议转入上级专科医院进一步诊治。

事发当日,张X转入B医院急诊留观。经检查,张X双肺呼吸音清,未闻及异常呼吸音,前胸部骨柄处轻压痛,无骨擦音、骨擦感,表皮无皮损,无红肿,无咳嗽、咳痰、气憋,胸部正位片示双肺肋骨无明显异常。神清语利,双肺呼吸音粗,腹平软,脐周可及轻压痛,肠鸣音6次/分,双下肢肌力0级,腱反射消失,CT示L1爆裂骨折,腹部B超示肝胆胰脾肾未见明显异常,盆腔未见明显游离积液。诊断为L1椎体爆裂骨折,截瘫,头外伤。

4月4日,接班看病人,患者一般状况同前,双下肢肌力仍为0级,继续给予脱水治疗。

4月5日,张X收入骨科住院诊疗。经查体,脊柱正常生理弯曲,腰1棘突处压痛,椎旁压痛明显,无明显青紫瘀斑,四肢无畸形,下肢静脉曲张、杵状趾,关节正常,浮肿部位下肢无浮肿,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麻木,髂腰肌、股四头肌、胫前肌、踇

背伸肌、小腿三头肌肌力0级,膝踝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肛周及会阴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松弛,球海绵体反射、提睾反射未引出双侧上肢感觉、肌力正常。初步诊断为腰椎骨折L1,脊髓损伤,腰1椎板横突椎骨折。

4月6日,张X病情无明显变化,自诉腰部疼痛明显,双下肢仍不能活动,神志清,精神可。经查体,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麻木,髂腰肌、股四头肌、胫前肌、踇背伸肌、小腿三头肌肌力0级,膝踝反射消失,病理反射未引出,肛周及会阴感觉消失,肛门括约肌松弛,球海绵体反射、提睾反射未引出双侧上肢感觉、肌力正常。患者伤后2天,腹股沟平面以下感觉、运动、肌力、反射均消失,为完全性截瘫,应鉴别脊髓休克或实质性损害,患者今日体检未见明显球海绵体反射、足趾非随意运动、肛门反射,提示脊髓休克未结束。从影像学分析见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椎管占位近100%,后柱亦有骨折,合并脊髓损伤,提示不稳定性骨折,有早日手术复位、固定、减压的手术指征,定于4月6日上午行腰1骨折后路复位减压固定植骨融合术。后张X与其父张某在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麻醉方案及风险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后B医院于次日对张X在全麻下行胸椎12-腰椎2椎弓根内固定,骨折复位,减压后外侧植骨融合术。术后诊断为腰椎骨折L1,脊髓损伤,腰1椎板横突骨折。4月15日,张X出院。出院日至2011年12月12日期间,张X先后5次在B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在B医院治疗期间共计支出医疗费89332.49元。

后张X向XX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XX×广告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2月13日,XX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张X证据不足驳回了张X仲裁请求。张X遂将×中心的产权单位XX×股份有限公司、租用单位XX×展览有限公司、委托单位XX×广告有限公司及雇主徐×起诉至XX市X区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全部经济损失3205980.06元。审理中,法院就张X的伤残等级进行了评定,结论为二级伤残。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仅能认定徐×承担雇主责任,并于2013年5月21日判决徐×支付张X医疗费等共计140余万元。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内容仍处于执行阶段。

另,张X以B医院无故迟延手术和不规范医疗,致使其出现脊髓损伤、圆锥马尾综合症、截瘫(双下肢瘫痪)、神经源性膀胱/大肠的严重后果,向本院提起对B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诉讼。审理中,经张X申请,本院委托XXF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以下简称F鉴定中心)就B医院在对张X的治疗是否存在过错,如构成过错,医院对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有因果关系,明确过错参与度及张X伤残程度进行鉴定。F鉴定中心于2012年9月30日出具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为:

B医院在对张X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张X损害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法医学参与度建议评定为B-C级(参与度参考范围1-40%),请法庭综合裁量;

张X评定为三级伤残。

张X及B医院均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F鉴定中心针对双方的异议出具了回函,并根据张X的申请出庭进行了质询,鉴定人出庭陈述张X脊髓损伤严重,及时手术只能改善一定的状况,提高一个等级,愈后差,即使治疗也难以保证很好的效果。张X支付了鉴定费8700元及出庭费1000元。

经B医院申请,本院委托F鉴定中心就张X术前时,按照病历记载患者的情况是否构成残疾程度,如构成达到几级程度进行鉴定。2013年10月31日,F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按照B医院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张X术前病历记载病情程度,综合评定达到二级残疾程度状态。张X对鉴定结论持有异议,F鉴定中心对此出具答复函,并出庭接受质询,B医院支付了鉴定费2250元,张X支付了出庭费600元。

后张X申请对其因治疗该伤害所产生的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残疾辅助器具费、日常维护费进行鉴定,本院委托F鉴定中心对上述申请事项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015年1月5日出具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张X双下肢截瘫、排便障碍,评定误工期为自受伤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期为自受伤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属于需长期护理情形;2、被鉴定人张X双下肢截瘫、排便障碍,符合大部分护理依赖程度;3、被鉴定人张X双下肢截瘫、排便障碍,具有应用轮椅、轮椅桌、坐厕椅、洗澡椅的使用适应症。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受多因素影响,难以准确预估,本次鉴定向法院告知参照《关于调整XX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的通知》进行评定,轮椅费用限额4000元,使用年限5年;轮椅桌费用限额143元,使用年限3年;坐厕椅费用限额560元,使用年限3年;洗澡椅费用限额325元,使用年限3年。鉴定费3900元由B医院垫付。

另查,张X家庭人口情况为:父亲张×、母亲王×、妻子石×、儿子张×1。张X所居原址已于2007年被拆迁,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另,张X提交交通费单据,B医院认可其真实性,但不认可其关联性。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朝劳仲字[2012]第01057号裁决书、(2012)朝民初字第11486号民事判决书、(2013)二中民终字第12983号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书、回复、答复函、病历、医疗费收据、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如有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责任比例向患者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院委托的F鉴定中心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其鉴定所依据的材料真实,鉴定程序合法,故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回复及出庭质询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张X系因高空坠物砸中头部,致使其脊椎受损,受伤初期,经相关检查即出现双下肢肌力0级等截瘫症状,根据鉴定意见张X此时的伤残等级为二级。送至B医院后,院方对张X进行前期检查,根据CT检查显示张X存在腰1椎体爆裂性骨折外,还有后柱骨折,骨折块凸入椎管等情况,B医院会同相关科室对张X受伤部位及身体各部进行会诊,以在最大程度上排除手术中可能发生的其他不利因素。众所周知,脊椎手术是骨科手术里风险性较高的手术,这给手术方案的选择、制定、手术人员的准备以及手术风险等方面都带来一定的难度,但这一切都需要时间。根据鉴定意见,B医院在对张X急诊及住院治疗过程中,诊断正确,早期完善检查和会诊以排除其他脏器损伤符合诊疗原则,实施脱水、激素治疗亦未违反治疗规范。B医院虽在会诊方面存在不足,在病情告知和应用激素治疗方面存在缺陷,但上述内容与张X的损害结果之间并不形成直接的因果关系。B医院对张X的手术治疗方案并无不当,手术实施亦无不妥,F鉴定中心关于尽早实施手术的意见,只是对张X病情的缓解,并不能在伤残程度上有所改变。换言之,即张X的伤情严重,医疗措施只是对其损伤的修正,并不能实际改变张X的受伤致残状况,且B医院手术后,张X的伤残等级亦已由二级伤残等级降至三级伤残程度,该结论亦符合出庭鉴定人的论述。故B医院在其医疗行为中虽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其过错与张X的伤残结果间并不形成因果关系,且张X系在用工期间受伤,其雇主已按全责承担了相应的责任,故其再要求B医院按80%承担赔偿责任,不仅有悖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张X实际医疗费及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费等状况,本院结合鉴定意见酌情判定B医院在张X在该院就医期间实际支出的医疗费及为诉讼支出的鉴定费适当予以负担。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B医院赔偿张X医疗费人民币三万四千三百七十八元七角二分;

二、驳回张X其他诉讼请求。

腰脊髓外伤手术不及时医疗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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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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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晓东
  • 执业律所:
    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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