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挂号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则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处理离婚挂号。
离婚挂号按地域统辖准则进行统辖。
〈婚姻挂号作业暂行标准〉第五条 婚姻挂号统辖依照行政区域区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理双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
省级人民政府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规则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双方或许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挂号。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许其确认的民政部门,处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裔、出国人员的婚姻挂号。
处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挂号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认。
婚姻挂号机关不得违背上述规则处理婚姻挂号。
第六条 具有处理婚姻挂号功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挂号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挂号处,应当构成文件,对外发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存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城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挂号处别离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挂号处,××市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挂号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挂号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挂号处的,应当在婚姻挂号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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