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网讯 因开发商私行将房子转卖别人,已交了首付款的杨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因该地段的整体房价每平方米又上涨了700元,杨某在要求开发商交还首付款及利息的一起,索赔提价增值丢失6万余元。近来,通州法院判定杨某胜诉。 2004年8月,杨某与北京实地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署了内部认购协议,购买坐落通州新华大街邻近的“东方同里”小区一套期房,并交纳了18万余元的首付款,双方约好上一年10月底前交房。尔后,杨某得知小区建成后,房子现已悉数售出,开发商已无法向她交房,遂起诉要求免除内部认购协议,交还房款及利息。一起,因为同地段的房价每平方米上涨了700元,杨某以她另购其他平等面积的房产,需多开销房款61250元为由,向开发商索要提价补偿。
开发商只赞同免除协议并返还房款,不愿付出房款利息及提价补偿。法院以为,开发商签约收钱却不交房的行为,归于歹意违约,应交还房款、给付利息并补偿因此给杨某形成的丢失。法院查询后确定,杨某预购房子所在方位,是通州区的交通便当、商业富贵区域,房价现已上涨。开发商不交房,必定形成杨某需多开销房款,才干购买平等地段的房子的现状。因此,法院支持了杨某提价补偿的索赔,判定后开发商交还首付款本息,并补偿房子提价费。宣判后,实地房地产公司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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