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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房产共有的怎么处理
来源:魏宪俊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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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离婚房产共有的怎么处理


  一、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对于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有房屋的类型


  1、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有房屋;


  2、夫妻一方在婚前承租、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


  3、婚前以男女双方的积蓄共同购买的公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房屋;


  4、由一方在婚前购买或自建,婚后又以共同财产组织重建的的房屋;仅有部分改建、扩建的,改扩建部分属夫妻共同所有;


  5,结婚前,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明确表示赠与夫妻双方的;


  6、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未明确表示赠与夫或妻一方的;


  7、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


  8、工作单位基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职工工龄等福利分房形式分配的,并由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的职工福利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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