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向军律师亲办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来源:王向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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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


      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8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当参赌者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以暴力相威胁,甚至将参赌者打伤、杀伤并将钱财带走的行为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51106日 实施日期:19951106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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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向军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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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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