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谈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量:420

关于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房承租与私房承租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根据建设部《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即:同住人须户口在公房内且实际居住2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出现争议后,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关于居住权:

   从《民法典》的立法体例和条文内容看,作为用益物权的“居住权”不等于“有权居住”。居住权首先属于一种物权,不同于基于家庭关系居住他人住宅;其次是一种用益物权,不同于租赁权等债权;最后,属于他物权,不同于自物权的共有权人。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是以合同方式设立。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二是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民法典》第371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三是通过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设立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229条,办理此类不动产权登记的,应提交不动产权证书、法院关于设立、确认居住权利的生效法律文书。居住权自法律文书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以上第一和第二种居住权属于意定居住权,第三种属于裁判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由此可知,居住权为一项长期性的物权。如果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没有对居住权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或说明,又无法通过适当规则填补的,可以推定居住权的期限为居住权人的终身。

除了期间届满和居住权人死亡以外,居住权还可能因其他事由而消灭。例如,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混同;居住权人放弃权利;住宅被征收;住宅灭失等。

关于使用权:

首先,我们有必要关注公房使用权特殊的财产性质。从公房使用权的产生来源来看,公房使用权是公房租赁制度的产物,实际上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租赁权(对使用人来说是承租权),但是这种公房租赁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租赁权是不同的,按照与之相关的原有规章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尤其是政策的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公房的分配与公房租赁关系的建立与承租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共同居住人等身份事项密切相关,而并不取决于承租人的意向,不取决于租赁关系所具有的双务关系;而传统民法理论中,房屋使用权或者居住权则仅仅是常见的用益物权的一种。具体到租赁关系的建立上,两者在发生原因、租赁主体、租赁期限、租赁对价等方面差异甚大。因此,公房使用权不应等同于传统民法理论私中有制基础上的房屋的使用权。

小结:
一、公房变更承租人的相关法律条文: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和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继承编》的规定来继承。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继续承租必须经过房管部门同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据此,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2、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户口在公房内且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

3、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居住人符合该前提条件的,共同居住人之间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成的,由公房产权人根据共同居住人的住房状况书面确定承租人。

4、实践中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来考虑,所以如果公房承租人死亡,房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承租权是不能直接转给某一人的。

5、房屋由谁承租,需要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然后向公房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更名手续,他人包括家中的其他亲属因不是共同居住人无权干涉。

6、如果某人瞒着其他共同居住人去办理了承租人更名手续,那是违法的和无效的。如果出现争议,权益受到侵害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到房管部门要求撤销更名,或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承租人。
二、公租房承租人去世,如何变更承租人?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如下: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现要求变更的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另,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层面的规定,需要咨询出租人的意见,按实践,一般实际居住人有继续承租权利,不需要原承租人子女的同意。

三、离婚时公房承租权如何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离婚时,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1)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离婚后原则上应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2)离婚后确实无房居住,自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调解或判决无承租权一方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

  (3)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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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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