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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
来源:赵秀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浏览量:417

随着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的案发率也逐渐增多,因而为了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那么关于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构成交通肇事有怎样的特征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一、最新交通肇事罪的立案规定是怎么样的?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以,交通肇事的立案标准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此外,《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也规定了一些应予立案的情形,比如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交通肇事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种,但是,并非所有事故的肇事司机都犯了交通肇事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司机必然是其造成的事故达到一定危害程度。交通肇事罪有几个特征:

  (1) 肇事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相关机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造成重大事故,有人员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 肇事司机主观上有过失,也就是说,当事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怀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肇事人主观上一定不能有故意,如果有故意的成分,有开车故意撞人、轧人等行为,那就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了,而是如故意杀人等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了。

  三、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本人直接向司法机关主动投案;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犯罪分子被送去归案的;只要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经过,并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的,都应以投案自首论。道路交通法中规定了在事故发生后,司机的义务应当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如果事故属于是重大事故,其后果达到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就构成了犯罪。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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