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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正当竞争之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来源:谢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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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什么是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以2018年xxxx有限公司(系该案原告)诉上海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该案被告)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原告系“xxxx”等系列商标的权利人,也是相关域名的所有者。被告开设两家“xxxx活动中心”,并在两中心的经营活动和对外宣传中使用xxxx系列商标;以“wwww.xxxx.com”为域名开设网站并在页面中使用xxxx商标;在微博、微信公众号中使用xxxx商标。此外被告还在宣传中称其系原告授权的“xxxx活动中心”并使用与xxxx教育相关的信息。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注销相关域名并赔偿损失。被告则否认其存在商标侵权和虚假宣传的行为。

根据双方诉求,一审法院认定被告在店铺装修、宣传材料、课程价格表、官方网站等处的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并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注销www.xxxx.com域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50万元。


如何认定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侵权方式各不相同,比如上述案件中,被告的使用行为已经超出销售商品所必要的范围,且使用过程中并未附加其他标识区分服务来源,足以造成公众混淆,其主观上存在主观攀附的故意,其注册域名、宣传等行为亦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严重损害权利人的利益,构成侵权。对此,法院的判决明确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边界,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

那么,所有和某知名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会不会都构成商标侵权呢?其实并不尽然。

以2020xx食品有限公司(系该案原告)诉xx鸭脖店(系该案被告)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举例,原告注册的商标名称为“xx”,其认为被告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则认为原告所诉缺乏事实根据。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经营使用的店招是对自身店铺名称进行合理宣传使用,没有向原告注册商标“xx”商标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原告处于江南,与被告所处距离较远,二者的消费群体不同,且原告发货地区中没有被告所在地区,其使用该店招的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为被告与原告有特定的联系。被告的行为系正常使用,不会产生市场混淆,不违反公平竞争,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典型案例


以2018年xx出版公司诉xxx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xxxx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涉案游戏《使命召唤》(《CALL OF DUTY》)是一款由xx公司开发的第一人称射击系列网络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xx公司于2013年分别注册了两个“使命召唤”商标。

2015年3月,xxx公司买断引进电影《狙击枪手》,并与同年5月委托xxxx公司对该片进行汉语译制。

2015年5月,涉案电影《狙击枪手》被更名为《使命召唤》,同年9月上映,其宣传内容及电影剧照中使用的“使命召唤”文字字体与原告动视公司主张著作权的“使命召唤”相同。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xx公司侵害原告动视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处被告xxx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并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6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对于双方的上诉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民事律师谢小勇表示,虽然注册商标的权利范围不能延及电影名称,但不代表游戏、电影等作品不能作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服务名称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本案中“使命召唤”游戏名称已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同时,被告使用“使命召唤”作为电影名称并不属于合理使用,其在电影宣传中反映出搭便车的主观故意,且事实上也已经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对作品名称的法律保护方式的选择体现了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者不同的法益保护,也更好地平衡了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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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小勇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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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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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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