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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工程款审计结算的,一方拒不进行结算如何维权?
来源:司湛琪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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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后交付 工程款却迟迟不予支付2014年,A公司(乙方)与B社区(甲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A公司承包B社区某项目铝合金外窗工程。约定合同对工期、暂定价款、付款方式等作出了约定,外窗框安装完成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外开窗扇、玻璃安装完成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30%,合同全部完工后十日内支付合同价款90%,保修期为1年,剩余10%作为保修金,满一年后支付。合同还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以审计为准。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行了施工, B社区也按合同约定支付了70万元工程款。2015年,工程竣工完成验收。A公司多次向B社区提交工程的竣工结算报告,B社区称正在委托第三方审计结算,一直拖到了2019年,长达4年的时间内结算仍没有结论,剩余工程款一直拖欠。为维护合法权益,A公司无奈之下提起诉讼,请求B社区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一方怠于结算工程款 另一方提出评估申请庭审中,B社区称工程未结算,B社区对A公司单方提交的结算值不认可,因审计未结束,B社区不同意支付剩余工程款。为此,第三方某项目管理公司出具证明,证实其受相关部门委托正在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审计,已进入审计收尾阶段,未明确报告出具时间。A公司主张B社区消极履行结算义务,提出工程量评估的申请,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将2019年10月前作为审计报告出具日期,若不能出具,则依原告申请委托评估。由于B社区委托的第三方未按时出具审计报告,遂依法启动评估程序,经评估工程造价为90万元。



  义务人支付剩余工程款 承担利息损失及鉴定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涉案工程于2015年竣工验收合格,涉案项目也早已作为验收并交付使用,但工程审计报告一直未出具,致使部分工程款长期未付。由于某项目管理公司法庭审理结束之日仍未出具审计报告,故原告申请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涉案工程款,并无不妥,且原、被告均对鉴定报告及依据鉴定报告无异议遂作出判决由B社区支付拖欠工程款2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鉴定费用由B社区承担。

法官说法

  “结算以审计为准”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较为常见,多存在于政府投资或参与的项目中。双方基于合同自愿原则作出该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但在建设工程领域,施工单位垫资施工的情形非常普遍,工程完工后,若结算长期没有完成,导致工程款悬而未决,会严重影响施工单位的资金回笼,使企业承担较大的资金压力,阻碍企业的健康发展。实务操作中,对于该约定,应当审慎处理,一方面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另一方面还应综合考虑审计结算期限的合理性,在工程竣工并交付后,若审计单位无正常理由长期未出具审计结论,当事人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方式确定工程造价,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而保障施工企业及时收回资金,为企业健康提供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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