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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催生之劳动及其法律表达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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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服劳务的基本形式,劳动在近代以来被法律重新塑造。在自然法思想的指导下,法律以去除劳动之主仆身份属性为要务,强调劳雇双方在主体地位上的平等、独立,劳动关系成为“纯债权关系”,即“两个人格者间劳务与报酬之交换关系,劳动成为买卖关系中之商品”。但在西方工业化进程中,个体劳动者在事实上相对于工厂的弱势打破了主体抽象平等、独立的教条。围绕着工厂建构起来的生产组织中,劳动关系表现出极强的从属性特征。在这个意义上说,从属性劳动是工业革命的产物。随着劳动立法的加强并渐成体系,从属性劳动与独立性劳动逐步分离。


但这并不意味着从属性劳动是工业革命的唯一产物。以德国为例,其工业化所形成的社会分工中,除工厂制下的从属性劳动外,还存在大量为工厂提供配套加工或服务的人。这部分人不是劳动者,但在保护需求上与劳动者有一定的类似性,最典型的是家内工作者(Hausgewerbetreibende, Hausindustrielle),劳动方式是基于相对方的委托在家中或者其他自己的场所内,独自、与家庭成员或与不超过两名非家庭成员辅助人共同工作,以劳动成果交付而获取报酬,劳动内容多是简单的原件组装工作。这种用工形式早在十九世纪就已经出现,例如“圆珠笔的生产厂家生产出零件以后把组装的工作交给好几个家庭来完成。”以此为代表,工业革命在从属性劳动之外催生出一类介于自营职业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过渡类型,一般称之为“类雇员”或“类似劳动者”(Arbeitnehmerähnliche Personen)。


相比之下,我国的工业化不是一个自生自发的过程。在新中国建立后的工业体系建设与社会改造中,不仅从属性劳动不被承认,甚至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劳动也被消灭。随着改革开放,从属性劳动在1986年劳动合同制改革后出现,并在1994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纳入到法律体系中。这一时期也是劳动力逐步从农村和国有工厂中溢出并开始流动,形成全国性劳动力市场的阶段,委托、承揽、雇佣等个人之间的独立性劳动亦随之出现。所以说,在我国特定的历史脉络下,从属性劳动与独立性劳动是大致同步恢复的,而二者之间的过渡类型从未成为规模化的劳动形态,这也就奠定了“劳动二分法”的基本格局。进入信息时代,以平台用工为代表的新兴劳动方式对二分法构成挑战,实质是要在法律上对工业化社会分工进行“补课”,补上从属性劳动与独立性劳动之间的过渡形态。为此,学理也要“补课”,补上“类雇员”之观念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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