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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未确定”的时效效力
来源:方乐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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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刘某某诉曾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检察院抗诉认为,继承开始时遗产管理人的确定需要一定时间,在继承权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更加难以确定。故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确定前,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债权人因不能确定遗产管理人,而无法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该情形属于客观上难以行使权利的事由,如认定诉讼时效持续计算,显然有违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故应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但法院判决认为,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分割遗产并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权利,检察机关以债权人因不能确定遗产管理人而无法为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属于客观上难以行使权利的事由的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维持原判,驳回了检察院的抗诉。我们认为,法院维持原判是有道理的,“遗产管理人未确定”原则上并不影响在继承开始后债权人直接向继承人主张权利,“遗产管理人未确定”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当然,如果是因为不能确定继承人而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就构成了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客观障碍,诉讼时效应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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