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执行人,谓为遗嘱执行特被指定或选任之人。《民法典》虽然规定了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就如何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适任条件、遗嘱执行人的就任、遗嘱执行人的职责、遗嘱执行人的报酬、遗嘱执行人的解任等都未作明确规定。《民法典》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第1145条—第1149条等),可参照适用于遗嘱执行人。此外,能够直接充任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执行人,当然首先必须是适格的遗嘱执行人;如果被遗嘱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本身即不适格(如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其当然也就不能担任遗产管理人。因此,在确定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时,须以遗嘱执行人的适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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