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健律师亲办案例
逃饭费是否构成犯罪
来源:高健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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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份,济南某区餐馆贾某吃饭后假装用手机微信结帐但实际未结, 在收款人员不注意的情况下突然逃走是何性质?

   第一种观点:属于盗窃。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法律规定的严重情节,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盗窃罪的典型特点是趁财物所有权人不注意私密窃取对方财物。

     第二种观点:属于诈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属于抢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笔者个人认为这种行为并没有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不属于抢夺因为并没有对被害人实施趁人不备公开夺取的行为,也不属于盗窃因为并不存在趁对方不注意秘密窃取对方财物的行为;同时此种行为也不属于诈骗因为此种行为并没有虚构事实让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将财物交付的行为。再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对此类行为的法律规定。

依照法律规定此种逃饭费的行为明显违反餐饮合同的付款义务店主可依法对逃饭费的贾某的财产或人身实施暂时约束的自助自力救济措施。

      自助行为是法律赋予行为人的一个即时的私力救济权利,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  当这种情势紧迫的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解除自助措施。

综上所述,上述案例中的贾某逃走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属于不履行餐饮合同的违约行为。笔者认为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不宜按刑事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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