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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的相关法律规定
来源:包洋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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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期的规定


一、定义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一般医疗期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特殊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四、医疗期累计计算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比如张某参加工作六年,在现单位工作三年,张某可以享受的医疗期为三个月,张某在2019年3月11日因病断断续续休假,那么张某的医疗期计算至2019年9月11日,累计休息三个月医疗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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