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平律师亲办案例
解读劳动法之—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来源:刘建平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7
浏览量:1410
解读劳动法之—如何签订劳动合同
刘建平  律师

新年的钟声很快就要敲响了,众所期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将随着新年的来临进入实施阶段。劳动合同法的实行,不管对用人单位也好,对劳动者也好,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试从劳动合同订立的角度来谈谈这个问题。
一、合同签订的主体。
毫无疑问,主体肯定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但是在劳务派遣中,对劳动者来说,存在着两个单位,一个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另一个是使用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合同作了严格的规定,在时间上,要求至少签定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在劳动报酬上,要求同工同酬,同时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可以享受最低标准的工资。上述措施,充分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劳动合同法对于自然人与自然人签订的合同,譬如家里请保姆的雇佣合同等是不纳入劳动合同范畴的,由其它法律另行调整。但是对于个体工商户与自然人签订的雇佣合同,法律认定为劳动合同。劳动者对此要作出区别。
二、签订合同的种类
一般说来,劳动者可以签订以下三类劳动合同: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者来说,最最关心的就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此劳动合同充分保障了劳动者的长期劳动权利。对于劳动者来说,不必再担心在年底的时候老板是否会炒自己的鱿鱼。但是,应当指出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同于“终身制”,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仍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对用人单位来讲,只要有法定的理由,履行法定的程序,支付法定的补偿金,仍然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出台,充分保障了那些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这意味着,对于那些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等待他们的是二种结果,一是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大大加大,估计以后事实劳动关系将越来越少。对用人单位来讲,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等待他们就只能是上述两种结果。
三、试用期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未出来之前,关于试用期的长短,劳动法没有对此作出明文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作过与劳动合同法相类似的规定,避免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代替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相关,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需要指出的是,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劳动者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一天,就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起相应的义务。同时,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是想解除合同就能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同样需要满足法定条件,并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法律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由此推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也应当提前一个合理的期限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四、违约金、服务期与竞业限制
对于大部分变通劳动者来说,上述三个问题可能至今没有遇上过,但是对劳动者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来说,这是个实实在在的问题。之前,劳动法没有对此作出相关约定,用人单位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方式是五花八门。我们不时从新闻报道中听到天文数字违约金的劳动纠纷赔偿案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充分得到保障。在上海市,由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作过相类似的规定,因此问题没有这么严重。
这次劳动合同法明确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以后再也不能在劳动合同中随随便便中作出违约金的约定,除了满足法定的条件作出约定的除处,其它的违约金约定都是无效的。劳动者只有在违反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况下才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也不是用人单位一家说了算。对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但是对于竞业限制,法律没有细化违约金的数额,这个问题由待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对此作出细化。
总的说来,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合同法已经倾向性对劳动者作出了相应的保障。对劳动者来讲,应当善于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对用人单位来说,用工的法定义务越来越大,必须仔细研究相关条文,在合同签订阶段明确自己的义务权利,才能减少用工的成本,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作者为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攻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欢迎各界朋友参与讨论。


以上内容由刘建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建平律师咨询。
刘建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7好评数2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15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建平
  • 执业律所: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3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10号21世纪中心大厦15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