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良佳律师亲办案例
首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有结果
来源:庄良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3
浏览量:1839

首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有结果


    6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袁其柱向自己8个月的孩子支付抚养费100元,至此备受各界关注的河南省首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终于有了结果。

    原告袁荣欣,2003年8月20日出生,起诉时是个刚刚8个月的婴儿,其父亲袁其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医院的军人,母亲刘冬青是郑州市交通运输集团医院工人。刘冬青与袁其柱经过婚介所介绍相识,并于相识后第三天草率结婚。双方婚姻基础不好,加之婚后双方性格个异,互相猜忌,经常发生矛盾。2003年8月20日,袁其柱与刘冬青的孩子袁荣欣出生,孩子的到来并没有使二人感情复合,袁其柱与刘冬青反而因为给孩子起名发生了矛盾。袁其柱给孩子起的名字与刘冬青一个表妹的名字重字,刘冬青要求重新起名,双方争执不下,刘冬青一气之下,带着孩子离家到娘家居住。自此刘冬青带着孩子袁荣欣与袁其柱一直分居生活。袁荣欣一直由刘冬青照顾,袁其柱不管不问,刘冬青与袁其柱感情也恶化到了极点。2004年2月6日,刘冬青向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袁其柱解除婚姻关系,但是因为刘冬青没有答应袁其柱的离婚条件,袁其柱不同意离婚,刘冬青撤回了离婚诉讼。刘冬青一个人抚养孩子日渐困难,2004年4月20日,刘冬青以孩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要求袁其柱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同日,郑州市中原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该起婚内抚养费纠纷案件。

    由于该案涉及到的婚内分居(也称婚内别居)问题,属于我国婚姻法的空白,法院在审理中,出现了二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原告没有诉权,因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袁荣欣由母亲刘冬青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抚养,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可以认为父亲袁其柱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因此原告没有理由起诉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有诉权,虽然夫妻关系存续,但是刘冬青和袁其柱一直分居生活,双方感情恶化,均表示不愿在一起生活,双方的分居状态将继续,在分居期间虽然法律上讲,夫妻收入为共同收入,但是双方财产事实上处于各自支配控制状态,互相没有办法使用对方财产。此时,孩子跟随母亲生活,父亲不管不问,法院不支持原告,不符合保护妇女儿童的法律精神。主审法官从保护儿童妇女权益和物权效益在于支配使用角度,最终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判决被告袁其柱在婚内分居期间每月向原告袁荣欣支付抚养费100元。(A)

以上内容由庄良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庄良佳律师咨询。
庄良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212好评数7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庄良佳
  • 执业律所:
    北京中银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08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福建-厦门
  • 地  址:
    思明区厦禾路988号银河大厦2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