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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中,胜诉利益如何归属及分配
来源:蔺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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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其与股东直接诉讼有什么区别?
A: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被分为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两种。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作为公司成员,其股东本身的个体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理论上也有学者称为“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不提起诉讼或怠于提起诉讼时,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依法享有为公司的利益而提起诉讼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的主要区别在于:

(1)诉因不完全相同。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是公司的权力和利益受到侵害,该种侵害间接侵害了股东的经济利益,但并未侵犯股东的法定权利,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诉因是股东的个人权利受到了侵害。

(2)当事人不同。就原告而言,股东代表诉讼中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方可成为适格原告,而股东直接诉讼中任何股东均可成为适格原告。就被告而言,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部第三人,但并不包括公司,而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但很少是外部第三人。

(3)程序规则不同。股东直接诉讼按照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则进行,而股东代表诉讼往往要遵循公司法的特别规则。

(4)诉讼利益归属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原告股东,而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Q :为什么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公司?
A:股东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其实质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提起诉讼,针对的也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是实质意义上的原告,股东仅为名义原告,因此,股东代表诉讼的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

Q: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费用如何承担?
A:在以股东自己名义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承担问题,此前《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本着保障股东诉权和防止滥诉的双重考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二十六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规定,即,在原告股东胜诉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其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Q :股东代表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股东代表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A:针对这一问题,《<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后,应该由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公司怠于申请执行,提起诉讼的股东代表可以申请执行,只是执行利益应该给付公司。

Q:如果是部分股东,比如控股股东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利益,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法院判决控股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在胜诉利益归属公司的情况下,控股股东作为被告,承担了赔偿责任,他还有权从公司获得的赔偿得到收益,比如分红吗?
A:在这种情形下,控股股东作为过错方,能否从所获得赔偿中获得收益?经过有限的资料检索,尚未发现对此问题的明确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一书第660页,有一个观点,即“在股东为侵害公司权利者的情形下,其在侵害范围内无权从股东代表诉讼中获益”。个人认为,这个观点太过于绝对,有失偏颇。作为公司的股东,除非股东自愿或股东之间有特别约定,其享有的分红权是法定权利,这也是股东投资公司的基本目的之一。如果仅仅因为股东的侵害行为,就剥夺股东从赔偿中获得收益,其本质是变相剥夺股东的分红权,这有违分红权是法定权利的基本原则。对此问题,更为可取的办法,是对这样股东依据具体情况少分,而非不分,这既可以达到惩戒这类股东的目的,又不至于剥夺股东享有的分红权。

Q:针对这种情况,有什么防范措施吗?
A:为了防范这种情况出现时无法可依,可考虑在公司章程中细化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股东代表诉讼利益的归属及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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