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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毒品犯罪解析(十五)
来源:张蕴章律师
发布时间:2009-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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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此罪包括窝藏毒品罪、窝藏毒脏罪、转移毒品罪、转移毒脏罪、隐瞒毒品罪、隐瞒毒脏罪六个罪名。触犯任何一个罪名都构成此罪,同时触犯几个罪名,也构成一个罪,而不能按数罪并罚。

毒品,是指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脏,是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所得的赃款。

窝藏,是指将犯罪贩子的毒品或者毒脏隐藏在自己的住所或者其他隐蔽的场所,以逃避司法机关追查的行为。

转移,是指将犯罪分子的毒品、毒脏从一地转移到另一地,以防止司法机关追缴的行为。

隐瞒,是指在司法机关查询犯罪的情况时,明知犯罪分子的毒品或者毒脏藏在何处,而有意对司法机关进行隐瞒的行为。

这六种行为的共同点是,妨碍司法机关的缉毒行动。

本罪行为人窝藏、转移、隐瞒的毒品或者毒脏必须是其他犯罪分子的,窝藏、转移、隐瞒自己的毒品、毒脏,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持有毒品罪,而不应当定此罪。

事先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通谋,由别人负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自己负责转移、隐藏的,应当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而不应当定此罪。

本罪窝藏、转移、隐瞒的是毒品或者毒资,不包括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分子。窝藏、转移毒品犯罪分子的定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同时窝藏毒品犯罪分子和毒品、毒资的,属于触犯两个罪名,应当分别定罪,合并处罚。

本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即明知道是别人的毒品、毒脏而故意窝藏、转移、隐瞒。受人之托,替别人存放、转移物品或者钱财,不知道是毒品、毒脏的,不构成犯罪。替别人存放、转移毒品、毒脏后没有隐瞒,及时交给公安机关的,不构成犯罪。

为别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脏的动机可能是处于亲情,可能是处于义气,也可能是收取了别人的好处。不管什么动机,均不影响此罪的认定。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什么是情节严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多次为别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利用职权为别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数额大,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破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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