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刘先生与妻子共有一套房屋,2015年,该房屋遇到拆迁,拆迁时刘先生的妻子死亡,且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拆迁办的要求,刘先生与儿子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签了字,选择货币补偿。在补偿款到位之后,刘先生的儿子认为房屋拆迁时自己也签了字,属于受安置补偿的对象,自己也应该分一半的钱,刘先生则认为这是自己的房子,跟儿子没有关系。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刘先生家的这种情况补偿款应当属于谁呢?
法律观点: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等合法财产,拆迁安置房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继承。
案情分析:在本案中,刘先生的房屋有一半的产权是其妻子所有,在妻子去世之后相应的安置补偿属于妻子的遗产,应当由第一顺位的“配偶、父母、子女”来继承,即首先由刘先生取得一半的安置补偿,刘先生和儿子再对另一半的补偿款进行继承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