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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继承法对比的修改和变化
来源:王长福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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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民法典删除了《继承法》中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以最后的遗嘱为准,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的尊重和保护。

二、明确规定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遗嘱信托可以解决很多家庭的财产传承难题。比如,如果继承人因年幼、残疾或者其它原因缺乏理财能力,从父母处继承庞大的财产之后,所继承的财产很可能被侵占或被挥霍。通过遗嘱信托方式,由父母指定有资质的信托机构担任受托人可以化解这一难题。

三、增加遗嘱继承的形式

《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民法典,新增设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形式。随着科技的进步,以打印或录像的方式设立遗嘱,越来越被大众采用和接受。这两种遗嘱形式可以避免因被继承人不会写字、因身体原因无法亲笔书写大量文字,或者因书写字迹潦草、语句表述不清而引发争议。

四、明确规定宽宥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继承人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如果继承人能认识错误,并且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对之表示宽恕、愿意由该继承人继承自己的全部或部分遗产,法律并无强行禁止的理由。

五、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增加了第二款:“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将《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的规定,修改为:“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如果第二顺序继承人也都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但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有子女的,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民法典的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增加了财产在亲人之间传承的可能性。

六、确立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全面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是民法典新设的制度,这一规定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具体职责、民事责任及获取报酬的权利。指定或推选具有专业知识和中立立场的专业人士担任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保证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执行遗嘱,使遗产能够及时得到管理和分配,也有利于减少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减少继承人因不知道被继承人的遗产内容而奔波于各种公证和收集财产线索的麻烦。另外,在没有继承人的情况下,通过遗产管理人可以及时处理无主财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民事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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