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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作者:马方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2-05-22 22:31 浏览量:2818

                           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

“深圳贤成大厦事件”,系被媒体称作“中华第一楼”的大厦所引发的一场历时十年之久、案及最高司法机关的连环行政诉讼案。此案,被法律界称为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在深圳乃至全国引起了强烈反响,也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该案背后折射出的法理纠葛、是非曲直,更给人无尽思考。先后任深圳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市长、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决策咨询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的郭荣俊,对深圳特区报记者回顾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的事件处理过程。

踌躇满志,兴建“中华第一楼”

1988年12月5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工艺服装工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和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中方4家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贤成两合公司投入资金,合作兴建以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命名的贤成大厦。合同随后经深圳市政府批准,并在工商局登记注册。项目建立之初,合作双方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大厦建成国内最高的“中华第一楼”。吴贤成自己并没有什么资金,又怕合作方知道他没钱,于是在大厦开工之初,他就私自以贤成大厦公司的名义,从深圳莱英达集团借了267万美元,用以交纳1500万人民币的土地使用费,才拿到了土地证。有了土地证,启动大厦工程需要数亿元的资金,这笔钱从何而来?

吴贤成经人介绍,认识了潮汕同乡、香港鸿昌国际投资公司董事长王文洪。1991年12月11日,吴贤成与王文洪签订了一份《股份合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王文洪以1亿1千万港币购入吴贤成拥有的贤成大厦物业50%的股权。同年12月1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贤成大厦公司执照,增加王文洪为公司副董事长。随后,王文洪开始向大厦投入资金,成为大厦建设的实际投资者。1992年6月,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各方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决议确认王文洪为法人代表的香港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投资的事实和实际投资者地位,决定签订经营贤成大厦的补充合同,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出人意料的是作为董事长的吴贤成此时却突然变卦,拒绝履行董事会决议,拒不办理增加鸿昌公司为贤成大厦实际投资者的法律手续。王文洪由于投资者身份不被确认,又考虑到吴贤成没钱投入大厦建设,于是决定在已投入8千万港币后,停止向大厦投资,并与鸿昌公司就股权纠纷提起了仲裁。此举使贤成大厦因“断粮”而全面停工,直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到期时仍未能复工。

1993年12月20日,泰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其与鸿昌公司签订的共同投资兴建贤成大厦的协议无效,鸿昌公司在大厦中无实际股权。经过审查案情,深圳分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裁决,认定鸿昌公司在贤成大厦中具有实际投资;在裁决作出30日内,泰方须协同中方4家投资者办理鸿昌公司作为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投资者的法律手续。裁决书同时确认,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此后,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多次找到吴贤成,协商履行仲裁裁决及处理合作公司延期的问题,但吴贤成明确拒绝履行仲裁裁决。同年9月12日,中方4家公司的负责人与吴贤成进行了最后一次会谈,之后吴贤成便一去杳无踪影。

董事长不辞而别,公司营业执照已经过期,大厦全面停工,鸿昌公司投入的大量资金及中方提供的土地使用权都陷入其中。万般无奈之下,中方4家公司及港方投资者向政府求援。

董事长人间蒸发

吴贤成迫不及待地人间蒸发,并非仅仅是因为输了仲裁官司。原来,吴贤成曾打着贤成大厦的幌子,背着董事会其他成员,从武汉和西安的两家银行贷款,分别为3900万元和2000万元。更有甚者,吴贤成将这两笔巨款全部落入自己口袋,一分钱也没投入到贤成大厦的建设中。最高检察院已经派驻工作组进驻深圳,对吴贤成涉嫌诈骗进行立案调查,并扣留了其护照。吴贤成害怕事情暴露,连忙偷逃出境。

鉴于贤成大厦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已经严重影响到深圳特区的投资环境。时任深圳市委书记兼市长的厉有为要求,对贤成大厦事件作出妥善处理,给中外投资者一个合理的交待。时任市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的郭荣俊接到书记交办的任务,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贤成大厦的遗留问题。

1994年11月4日,郭荣俊召集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四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了协调会,会议通知了泰方,但吴贤成没有派代表到会。鉴于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以及大厦已全面停工一年以上的事实,会议经各方面协调,大致形成了如下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各方利益。同时,由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新公司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后来,郭荣俊亲自执笔,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形成会议纪要,请市工商局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组织清算。

清算的结果令人大吃一惊:这几年来,吴贤成投入到贤成大厦的资金折抵其欠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数额和抽走的资金后,竟然是负数。也就是说,吴贤成对贤成大厦根本没有实际投资。

注销和清算后,中方四家公司与香港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一家名为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新公司,将大厦改名为“鸿昌广场”,决定继续合作兴建。正当双方开展合作之时,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官司却不期而至。

清算遭遇行政诉讼

1994年11月4日,在通知了泰方,但泰方代表没有到会的情况下,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及中方4家公司、香港鸿昌公司代表召开协调会。鉴于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已经过期且没有申请延期的事实,会议形成处理意见:依法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以维护各方利益。同时由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组成新公司继续建设大厦,新公司承担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债务。

协调会后,深圳市工商局注销了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同时组成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了清算。中方4家公司与鸿昌公司合作成立了名为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新公司,贤成大厦亦改名为“鸿昌广场”。在中港双方的通力合作下,工程迅速复工。仅仅一年的时间,一座雄伟的大厦便耸立在深圳罗湖的中心区,创造了新的“深圳速度”。

正当中港双方准备分享合作成果之时,一场谁也没有料到的系列行政诉讼官司却开始了。1995年1月,在境外的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注销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及成立清算组的行政违法为由,对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提起行政诉讼。这两个部门是深圳市政府负责处理贤成大厦的职能部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吴贤成起诉的矛头是指向深圳市政府。1995年4月,广东省高级法院正式立案,拉开了中国“行政诉讼第一案”的序幕。

1997年8月11日,广东省高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深圳市工商局、外资办作出的注销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和批准成立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深圳市工商局和外资办对判决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21日作出终审判决,除维持一审判决外,还判决深圳市有关主管部门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和深圳鸿昌广场有限公司的有关事宜重新处理。

“广东高院和最高法院判决深圳方面败诉,对于这一结果,我们至今仍不服,但我们还是尊重法院的终审判决,并且认真履行了判决结果。”郭荣俊这样说。

1999年9月,中方四家公司根据有关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终止双方于1988年订立的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书。

仲裁庭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了中方四家公司的请求。2000年8月16日,中方四家公司以仲裁裁决为依据,向深圳市工商局申请组织清算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随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结果显示,吴贤成对大厦是负投资3000多万元。

 “天价”索赔被驳回

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虽然对中港合作建楼十分不利,但中方4家公司与泰方决裂的决心并未因此而动摇。1999年9月22日和23日,中方4家公司根据有关仲裁条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终止中泰双方于1988年订立的合作建设贤成大厦的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

仲裁庭经过开庭审理,于2000年7月31日作出终局裁决,支持中方4家公司的请求,裁决终止双方订立的合作经营贤成大厦的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合同书,解散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并依法清算。

同年12月6日,深圳市工商局依法组织清算组,开始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到2002年9月,清算组完成了清算。结果表明,由于泰方需向贤成大厦有限公司支付债务和赔偿损失合计4792万元,故将其投资折抵后,泰方尚欠贤成大厦有限公司3211万元。

在清算期间,吴贤成以泰国贤成两合公司和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市工商局成立清算组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会员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认定深圳市工商局根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组织清算组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依法驳回吴贤成的起诉。吴贤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深圳市工商局对深圳贤成大厦有限公司组织的清算行政行为合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驳回了吴贤成的上诉。至此,围绕贤成大厦展开的这场历时10年之久的行政诉讼系列案最终划上了句号。

在此期间,吴贤成又向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外商投资局、工商局提起第二宗行政诉讼,提出总额高达7亿多元的“天价”索赔要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其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吴贤成的巨额索赔之诉。吴贤成再度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了一审裁定。

随后,吴贤成第三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成立清算组,属使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依据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予以清算。对这一诉讼,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根据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及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工商局依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对在深圳经济特区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作出组织清算组的决定,适用依据正确。

一审判决下达后,吴贤成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了吴贤成一方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2004年3月21日,鸿昌广场隆重开盘。这座矗立于深圳繁华闹市、高耸入云的摩天大厦,其前身正是当年辉煌一时,号称“中华第一楼”的深圳贤成大厦。时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郭荣俊出席了开盘仪式,作为整个贤成大厦事件的亲历者,他感慨万千地说道:“这是一个不寻常的典礼、饱含辛酸的典礼、迟到的典礼。”

10年来,这座大厦所引发出来的故事,无疑将在推进我国依法行政的历史进程中留下浓重的一笔。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场行政官司的终审判决,其意义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的是与非,因为它不仅依法维护了行政机关作出的正确的行政行为,保障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更从司法角度保障了深圳的特区立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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