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平拆迁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补偿)区城管局认定部分房屋为违法建筑越权作出决定欲强拆
来源:京平拆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量:233

【原告】邓先生两人

【代理拆迁律师】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库建辉律师、刘宏国律师、王庆律师、桑兆玉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简称“区城管局”)

【案情】

邓先生两人系南宁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建有住房,现该区域集体土地面临征收,但因征收补偿价格过低,双方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实现征收目的,作出了《XX号强制执行决定》,将邓先生两人的部分房屋部分认定为违法建筑并欲进行强制拆除,邓先生两人认为该决定严重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

在京平拆迁律师的指导下,邓先生两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19年3月28日作出的《XX号强制执行决定》。

【维权经过】

该案中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系南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与该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本案的《XX号强制执行决定》系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不属于可以由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及行政强制措施的范围。并且,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授权,即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XX号强制执行决定》,就决定对案涉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显然属于超越职权。

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职权的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有权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本案中,据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的送达回证显示,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是直接以留置的方式张贴在邓先生两人的外墙上的,并且没有载明留置送达的原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应直接送达原告的规定,况且区城管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在执法时听取了邓先生两人的意见及两人存在无法送达、拒接签收的情形,不能视为已经送达。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从程序上无法保障邓先生两人已收到《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并能及时行使陈述申辩的权利,即于2019年3月28日向邓先生两人作出《XX号强制执行决定》,显然程序违法。

最后,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案涉建筑物是违法建设部分的面积和结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京平拆迁律师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

撤销被告广西南宁市某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3月28日向邓先生两人作出的《XX号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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