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承宣律师亲办案例
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
来源:何承宣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2
浏览量:1740
来源:网络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2-4-26 23:46:50
【提要】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基本案情何某岳和华某蓉于2003年1月结婚。婚后华某蓉即发现何某岳和叶某可关系暧昧:1超出了一般的朋友的交往关系。2003年10月8日,华某蓉以出差一星期为由离家,但提前2天返回。在家里将何某岳和叶某可堵在卧室。何菜岳和叶某可当
妻子能否以破坏家庭为由起诉第三者
基本案情
    何某岳和华某蓉于2003年1月结婚。婚后华某蓉即发现何
某岳和叶某可关系暧昧:1超出了一般的朋友的交往关系。2003
年10月8日,华某蓉以出差一星期为由离家,但提前2天返回。
在家里将何某岳和叶某可堵在卧室。何菜岳和叶某可当场写下
保证书,保证书载明何某岳和叶某可两人的情人关系已维持半
年,两人多次越轨,并承诺以后不再见面,也不联系。华某蓉
遂作罢。2个月后,华某蓉发现何某岳和叶某可仍有联系,遂一
气之下以原告家庭不和睦为由向法院起诉叶某可,要求叶某可
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审理
  原眚华某蓉向法院提交了被告叶某可和何某岳所写的保证
书各一份,拟证明被告叶某可破坏其家庭和睦的事实。
  被告叶某可承认该保证书系其所写,但认为原告夫妻间感
情不和系原告自己造成,和被告无关,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
    一审法院对原告华某蓉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认
定被告叶某可对原告家庭的不和睦有过错,判决被告叶某可立
即停止侵害原告的婚姻家庭关系,并向原告华某蓉赔礼道歉。
    被告叶某可不服上诉,ZQ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
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华某
蓉的起诉。
评析
    同一案件,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却大不相同,一审法院判
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任,二审法院却驳回原告的起诉。为
什么同一案件竟有如此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个问题不是出在证
据上,而是因为现行法律的规定。判令“第三者”承担民事责
任的法律基础是婚姻一方享有“配偶权”,但我国法律并没有规
定“配偶权”。二审法院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相互享有配
偶权的情况下,不得不作出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感情是道德调整范畴而非法律所能规范,况且夫妻关系不
是财产所有权关系,不能因为夫妻拿了结婚证就相互是对方的
财产。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对婿姻关系中无过错方
的财产保护力度,但并未规定夫妻配偶权,更没有规定妻子可
以追究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这是现代社会倡导保护人权、
个性自由的要求,法律只能规范人们的行为,不可能规范人们
的情感j《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
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
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
    既然不能起诉第三者,那么可以起诉配偶吗?答案同样是
否定的。虽然《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
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该条款系倡导性条款,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中明确“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综上,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被告的保证书,该证据得到了
法院的认定,但仍然没有打赢官司,说明了这样一个道理:如
果诉请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纵然有证据,也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我们在向法院起诉时,首先必须明确讼争事项是否属于法院的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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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何承宣
  • 执业律所:
    广西凌盛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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