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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
来源:王慎云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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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最大的两大争议焦点就是抚养权归属和财产分割问题,一旦婚姻出现问题,我们该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呢,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后又怎么通过争取抚养费来保障孩子的成长呢,今天小编通过这篇文章全面分析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

一、抚养权问题

1、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如何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归女方抚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需要征求子女的意见。

(4)父母双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条件相同,双方均要求对孩子直接抚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租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租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由父亲或者母亲直接抚养的生活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权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

2、未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能否申请变更子女抚养权?

可以变更。

(1)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应该准许。

(2)变更子女抚养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准许: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③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④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否单方变更子女的姓氏?

不可以。婚后变更子女姓氏只能通过父母协商一致,或者成年子女自愿变更自己姓氏;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另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一般会判决变更为原来的姓氏。

4、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暂由一方抚养,一方再婚时,子女归另一方抚养”的条款,有效吗?

一般来说有效。实践中,父母在婚后,子女容易与新的家庭产生矛盾,若协议约定“一方再婚的,子女由另一方抚养”符合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二、抚养费问题

1、抚养费范围: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2、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首先,由父母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主要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一般来说,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固定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高于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为基数计算。个体工商户、专业承包户、私营企业主的子女抚养费,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实际利润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务折抵子女抚养费。

3、抚养费给到什么时候?

  一般来讲,抚养费应当给付到子女满18周岁为止。但是,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其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不再给付抚养费;年满18周岁尚在校就读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当给付抚养费;因残疾、疾病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也应当继续给付抚养费。

4、抚养费数额是否可以变更?

可以。以下3个条件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①由于物价调整,原定数额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水平;②因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③其他正当理由。增加抚养费主要提供的证据如下:反映当时生活水平的政府统计数据、学费单、医疗费单,父母收入情况证明等。

此外,还有减免父或母一方抚养费的情况:①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既有经济负担能力,又愿意独自承担全部抚养费;②给付义务的父或母出现某种困难,确实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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