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问:2010年李四入职服饰公司担任印胶部门负责人,2016年公司以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后李四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赔偿金是否支持?
答:法院认为,李四所在车间为胶印部,属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部门。公司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李四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李四支付赔偿金
案例二:
问:2017年5月16日,李四请假赴医院就诊,医院向其连续开具病情证明单至8月2日。2017年5月31日,上海某物业公司向李四出具《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到期终止。后李四主张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离职期间的工资损失,能否支持?
答:法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物业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处于医疗期内的李四单方终止劳动合同,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应恢复劳动关系至医疗期满,并按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相应期间的病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