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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网签流程是怎样
来源:李森林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浏览量:355

一、电子合同网签流程是怎样

  1、实名认证

  实名认证是对用户资料真实性进行的一种验证审核。有助于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2、在线签署

  商务部颁布的《电子合同在线流程规范》,鼓励大家采用电子合同平台签订电子合同,使用电子签名技术保证合同签订、传输、存储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采用了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合同一旦签署,就不能再进行更改,签订后存储于安全的云存储系统中,将证据固化,发生纠纷时举证便捷。最为关键的是,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提供的证据证明力很高,法官容易采纳。

  在电子合同平台上签署电子合同,只要上传你的电子合同,采用你的专属电子签名,为了验证你的电子签名是你专属,加密登陆,预留手机随机动态密码确保签署行为为签署人控制,电子合同就算签署完成了。

  3、发送合同

  接下来,你可以将签署过的合同发送给对方,你签署的第一时间发送给对方签署,也将精确记录发送时间。

  4、对方签署

  对方接受到你发送的合同会收到通知,这时候对方只要登陆平台,将收到的电子合同进行电子签名,短信验证,完成有效签署。这个过程平台电子合同也会通过国家权威机构颁发CA证书,并确保证书指纹唯一性型,使篡改无效并可识别签名真实有效性。

  5、合同存储

  电子合同存储在电子合同平台应该是最好的选择:将签署好的合同加密存储在安全云存储中,保证了合同的原样输出,取证简单,法律效力较高。

  6、合同管理

  使用电子合同之后,合同管理变得异常便捷,关键字检索,查找合同不需要翻箱倒柜。极速线上办公,一站完成合同签署、提醒、分类、归档、查询、检索等合同管理功能。在合同存储、查看、下载的时候安全、便捷、高效。

  二、电子合同的成立条件

  1、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的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的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2、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55条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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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森林
  • 执业律所:
    重庆百君(大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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