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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我见
来源:张成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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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中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其中包括道路交通运输业,也是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在法院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很多, 但获得精神赔偿的案件很少。对精神损害赔偿是依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出台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因列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这一规定明确了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明确了人身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诉讼解决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法律依据。

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概念是指公民因其人身权受到侵害而遭受的生理上、心理上的损害,因公民的人格权遭受侵害而使其产生愤怒、绝望、恐惧、焦虑、不安等不良情绪。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对受害人而言人具有填补性和抚慰性,它本质上是通过金钱赔偿使受害人精神上、心理上得到安抚。

在交通事故中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我认为:交通事故损害属无过错特殊侵权,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亦无过错责任不能适用精神赔偿。其依据为解释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另依据为解释第九条规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也就是说赔偿了残疾或者死亡赔偿金,就无需在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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