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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修改
来源:程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7
浏览量:347
专利权的期限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禁止权的期限,在该期限内,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期限届满,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专利权期限的确定,是平衡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结果,一方面尽量使专利权人取得应有的经济利益,激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不能给予权利主体永久的禁止权,而应给予社会公众充分利用他人发明创造的权利,从而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因此,专利权期限的确定是一个国家专利制度的政策选择,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是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本国的专利权期限。

的确,在当前经济社会迅速发展的今天,专利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受到动态影响。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专利权的期限在理论上应当适当调整。一方面,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及普及,使专利权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从而影响权利人经济利益的取得,从加强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应该延长专利权期限;另一方面,新经济、新技术的发展及普及,又能使专利权人在更短的时间内获得其应得的经济利益,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全社会的技术创新,应该缩短专利权期限。可见,专利权期限的调整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重大利益。因此,绝大数国家不会轻易调整专利权期限,专利权期限保持长期稳定不变,以保持业已形成的利益平衡关系。调整专利权期限往往是因已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相应规定的改变或者为加入国际条约而相应修改国内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期限。


本次《专利法》修改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至15年,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加入《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协定》要求缔约方为符合要求的国际注册提供不低于15年的保护期。《海牙协定》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专利合作条约》共同构成工业产权国际合作的三大体系,《海牙协定》有效地建立起一个使工业品外观设计以最少的手续在多个国家或地区取得保护的国际体系——海牙体系。中国是全世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量最大的国家,加入《海牙协定》将有助于推动中国创意、中国设计和中国制造更好地走出国门、走向世界。

另外,外观设计为“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与发明和实用新型存在实质性区别,外观设计的创新在于产品形状、图案的创新,而非技术特征的创新,因此,适当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不但不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利益失衡,更能激励设计人和企业注重外观设计的不断创新。

本次《专利法》修改对第二条第四款增加“整体或者局部”的表述,这是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对象的扩大,属于重大修改。现行《专利法》只保护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现行《专利审查指南》明确规定“产品的不能分割或者不能单独出售且不能单独使用的局部设计”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例如袜跟、帽檐、杯把等。

现行《专利法》只保护整体外观设计而不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就带来了难以遏制局部“抄袭”外观设计的问题,也带来了用户图形界面(GUI)等新型外观设计难于有效保护的问题。按照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的认定规则,只是使用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局部设计,因未构成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往往就在于几处局部设计,而非产品的整体外观。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不以可分割或可单独出售或可单独使用为必要,设计人就可以不受产品或部件整体的限制,将产品的某一局部所作出的创新设计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必然有效扩大保护范围进而有效遏制局部“抄袭”,激励企业更注重外观设计的局部改进和创新。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而言,按照现行《专利法》规定,GUI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必须要与其产品的外观相结合,导致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受到限制。局部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扩张,则可无需与产品外观相结合,图形用户界面作为产品的局部设计就能得到专利权保护,这既适应了GUI等新型外观设计的发展,又有效激励新型外观设计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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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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