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刚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赔付的误工费以城镇或者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的思考
来源:张成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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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张成刚)2008年9月5日,候启明驾驶何小海所有的湘G27539号轿车由安康向西安方向行驶,罗品友驾驶陕G10901号小型普通客车,内乘7人,与湘G27539号轿车相向而行, 当日7:30时许,在国道210线1163KM+390M 急转弯处发生两车相碰撞,造成陕G10910号车辆受损及乘员杨茂平受伤抢救无效死,另罗品友、文国兰、陶枭、饶国琴、张书桂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本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石公交发(2008)39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候启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湘G27539号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利支公司(以下简称慈利保险公司)进行了交通强制保险,陕G10910号车辆的驾驶员及受伤的乘客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慈利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而要求参与本案件的诉讼。

    诉讼中慈利保险公司向受害方提供一张《人伤赔偿标准和所需单证一览表》中:赔付误工费一栏填写着“有固定收人的按照减少的固定收人计算,受害者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城镇和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当我看到这样的计算方法,马上为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赔误工费时感到心寒,受害者不但不能得到合法、公正的赔偿,反而让受害者心里雪上加霜。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虽然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与计算方法却没有规定。国务院制定的《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依据这一规定,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确定赔偿的范围及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实施条例》于同日施行,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可适用《解释》的有关规定。

    《解释》中的误工费:指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而慈利保险公司将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以城镇和农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显然错误并与《解释》中的“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明显冲突。

    那么“城镇和农村人均消费支出”在交通事故中,又是计算什么项目的呢?《解释》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本条看出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时计算被抚养人的抚养费的,而不是计算误工费项目的。

在实际当中,受害人无固定收人而近三年的收入及行踪不稳定,又不能举出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怎么计算误工费呢?我认为是生活在农村的居民,可以按照行业中的农、林、牧、渔业标准计算。生活在城镇的居民可以按照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行业进行计算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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