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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利益结构及其分离实现机理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21-01-26  浏览量:747

一、公司法上的分离理论——一个基础框架


(一)分离理论的脉络与功能


公司分离沿以下脉络发展:一是公司与合伙的分异。公司突破了合伙之高度人合性,章程替代了协议,据此提高决策效率以适应资本快速流动之需求。二是公司与股东的隔离。公司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公司内部治理的衡平。各类企业内部治理结构渐次细化,并以实现权力衡平为目的。四是股东角色的分化。各股东因是否有意愿或是否有能力决定公司发展而引起股东角色分化。不同股东之利益需求迫使股权利益不能再被视为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它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得以分离,以实现各取所需、各得其利之目的。


公司法上的分离就形式而言是组织结构的立体化与法律关系的网状化,就本质而言是利益需求及其实现途径的多元化。公司法的进化实际上可以被理解为是发现和认识公司法律关系中不同利益的过程。满足不同主体之不同利益需求正是公司法上分离理论构建的主要目的。


(二)分离理论下的股权利益结构


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股权利益结构:


其一,股权利益之多元性结构需伴随从股东利益最大化到股东利益最优化之思维转变。前者认为股权利益主要表现为投资收益,而后者强调股东在公司治理机制中之多元化需求;前者以效率为优先,需要排除股东的“非主流”诉求,而后者尊重异质化的股东合理的契约安排或其他机制安排。


其二,股权利益的理性结构不只是强调利益衡量,更注重利益配置。利益衡量重在处理利益冲突,而理性的股权利益结构更应注重事前之利益配置,减少利益冲突。


其三,分离理论下股权利益保护的关键是确立“一部利益无效不影响其他利益效力”之规则。强调利益的可分离性,有助于反向认定事实当中的合理成分,以此判定行为效力、主体间权益关系及责任分配。


二、股权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分野与意涵


以利益内容为依据,可将股权利益分为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


(一)股权的人身利益


股权的人身利益泛指经公司确认的股东资格能够为主体带来与人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利益,包括股东的亲身经历与体验、信息知悉、自由意志、意见表达以及声誉等五个方面。


第一,亲身经历与体验。股东有权亲自处理与股权相关的事务,这种亲身经历在本质上呈现出的是股东之行为自由。股东在行为过程中将可能获得精神愉悦和情感满足,是股权之于股东而言所产生的一种体验。


第二,信息知悉。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及章程规定按期、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自由意志。股东有权依法实现其意志,自由意志的实现在多数情况下不应受到持股比例的制约。


第四,意见表达。主体在自由意志基础上形成的思想与看法,可以通过正当渠道表达出来。


第五,声誉。股东的个人声誉会外化为其形象表征,并将影响公司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信任程度。股东声誉之特殊性主要是对其自由意志及意见表达之影响,是股东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充分彰显个体完整性的重要因素。


股权人身利益保护策略的重心在于对公司治理及当事人意思自治之尊重的强化,亦即由公司法律关系主体来权衡自身之人身利益需求,而公司法的任务主要是划定行为边界。


(二)股权的财产利益


股权之财产利益表征为收益,并主要包括股权价格收益及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持续性收益两种类型。


一是股权价格收益。就股权价格而言:首先,公司资产总额会影响股权价格确定,然而股权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资产变动。其次,涉及股权价格之场合也并非只有股权变动,以股权出质为例,质权人看重的是股权价格体现出的股权之财产利益。再次,当权利人依法获得股权价格收益时,股权之财产利益也往往实现了主体让渡。是以,股权价格收益主要体现为股东在相对于公司而言之外部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利益,且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实现。


二是现金或其他形式的持续性收益。持续性收益按其不同来源可表征为股息及红利两种形式。持续性收益充分体现出股东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当中之财产收益,因而往往不是个别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意,但可能基于合同或其他法律关系实现股东之间的股权财产利益分离。


(三)股权利益分离的样态


根据当事人不同的利益需求及采取的不同分离策略,股权利益分离将可能呈现不同的样态,主要有三类:第一,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的二元分离。第二,以表决权行使为中心的特殊利益安排。当事人可能通过减少自身或增加他人享有的财产利益之方式,以便获得公司更多的表决权,从而影响乃至控制公司的运营决策。第三,以稳固收益为目的的利益分离。为了获得稳固收益,当事人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乃至放弃其人身利益。实践中往往是多种分离样态并存或交叉。


三、股权利益分离的实现机理


股权利益分离是指为改变股权利益原本合为一体、且由股东单独享有的模式,特定主体可通过一定方式重新安排同一股权中不同利益归属之机制。股权利益分离可通过意定或法定方式得以实现。


(一)意定之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其一,股东协议。全体股东可通过全体股东协议对股权利益分离作出整体安排,特定股东之间则可通过个别股东协议对其各自享有的股权利益重新予以配置。此外,股东还可通过协议放弃自己的某些利益。


其二,股东与其他股东以外之主体订立的协议。股东可根据自己的利益需求,与其他股东以外之相对人协商一致,对股权之一部利益或全部利益之归属重新安排。


(二)意定之二:公司的意思形成


公司意思形成对股权利益的调整往往与公司治理相联系,其涉及三方面内容:公司决议、公司章程以及较为特殊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首先,公司决议是公司意思形成最重要的结果,对股权利益分离产生最明显的效应。一方面,受制于公司内部法律关系,决议引发之利益分离仅仅存在于股东之间。另一方面,受限于决议之性质,决议引起之股权利益分离须以形成特有公司治理机制为目的。决议必须围绕公司事务进行,不能单纯调整股权利益,也不得就特定股东之间的利益配置作出决议。


其次,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股权利益分离之策略主要体现的也是公司意思形成过程。章程是公司自治规范,其调整股权利益更强调对公司利益的重视,单纯分离股权利益的事项不应以章程为载体。


再次,公司治理机制下还有一种游离于决议之外的意思形成机制,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对股权利益分离也起到关键作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采取的是人头多数决原则,且一般仅规定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表态,并不要求依法定程序召开股东会。


(三)法理分离


当事人意思表示与公司意思形成是法律主体对股权利益主动作出的分离,然而基于利益分离的目的是优化不同主体之需求及利益的实现方式,立法与司法可在公司法基础理论的指引下解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分别就不同的法律规定予以阐释及处理。例如在股权共有、股权转让等场合,尽管当事人可能并未作出分离股权利益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行为涉及到公司人合性及公司利益,股权利益之整体享有或让渡在此场合下已然不可能,只有通过法理分离才能实现理性的利益配置和利益衡量。未经公司确认的共有、转让、出质等行为可能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但并不影响股东对其股权财产利益的处分。


法律应适时对股权利益分离作出制度回应。公司法应注意:第一,重述股东平等原则。只有以股东平等代替股份平等,才有可能促成以尊重个体自由与团体民主为基础的实质平等的实现,也有利于厘定“一股一权”“同股同权”等规则之射程。第二,强化对法益的保护。第三,合理排除一般适用规则。对于股权涉及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是否适用人身权、财产权一般规则的问题,《公司法》可设置特殊规则,司法也可在合理范围内通过解释对规则进行甄选适用。


四、结语:股权利益分离与公司特性的逻辑关联


(一)股权的人身利益与公司人合性


公司人合性并非指股东之间的合意,而是强调公司对股东个性的重视,其反映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权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其人身利益方面,其享有不能违背公司意志,由此呈现与公司人合性特征之关联性。在公司内部法律关系中,公司往往对股权的人身利益予以更具倾向性的关注,股权人身利益的实现,与公司管理、执行及监督机关之职能发挥互相协同,以全面呈现公司人合性之要义。


(二)股权的财产利益与公司资合性


在股东与公司之间因出资而形成一项利益平衡:首先,股东因出资获得与之价值相对应的股权财产利益,公司则因此取得相应资本。继而,若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股东与公司各自获得之利益也得以固化,并可依照主体意志对其另作安排;而当股东与他人安排股权财产利益之归属时,并不会与公司资本产生任何冲突关系,可见,财产利益彰显的是股权利益之绝对性的一面。再者,若股东在履行出资义务前即对其股权财产作出安排,此时之财产利益宜被理解为是其可能获得之预期利益,但出资瑕疵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资合性之特征并不苛求必须由特定主体来履行出资义务,这与公司经营决策强调的人合性形成鲜明对比。故而,公司应被赋予的是向瑕疵出资股东主张催缴之权利,而非对当事人作出的股权之财产利益安排予以干涉。


总之,利益需求的巨大差异成为股权利益分离机制构建的现实根由,股权利益分离可经由意定或法定的方式形成。股权利益分离机制契合公司本质,彰显股权人身利益与公司人合性、股权财产利益与公司资合性之逻辑关联。制度应对实践中股权利益之分离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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