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主张离婚
2010年3月8日,金某某与曹某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11年2月7日,双方生育一子曹某乙,现随曹某某一起生活。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既无共同财产和存款,也无共同外债,但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另外,双方均在外打工,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现金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金某某与曹某某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夫妻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聚少离多,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且曹某某对金某某陈述的离婚理由不予认可,金某某亦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金某某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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