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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律师事务所解析——怎样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孙术校  更新时间 : 2021-01-26  浏览量:68

当前,醉驾一经发现即会受到刑事处罚,已经深入人心,生活中基本可以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但仍然有部分人心存侥幸醉酒上路,危害公共安全。醉酒驾驶行为属于危险驾驶行为,但是仅是其中一种常见行为。那么究竟怎样的行为才算是危险驾驶呢?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具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等特定危险驾驶情形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路交通安全及行人人身、车辆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司法实践中多数学者认为行为人对危及公共安全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本罪的客观方面,也就是刑法上的“危险驾驶行为”,主要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情况:(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里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若非在公共道路的旷野追逐竞驶的,则不能认定为本罪。

所谓“追逐竞驶”,俗称“飙车”,是指以行驶速度和驾驶技术显示“胆识”和技术的另类体现自己能力的危险行为,是自我价值的变相体现,是以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的危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排除单车可以构成本罪的可能,主流观点认为“追逐竞驶是在道路上以同行驶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的行为,其中包括以不知者为其目标。该种情形下“情节恶劣”才构成犯罪,而具体认定须结合追逐竞驶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危害后果等方面,例如造成道路拥堵、被封闭或者造成需动用大量警力控制交通秩序等等。对于熟知的“醉酒驾驶”,根据相关规定其认定标准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该入罪标准是客观标准,也就是说不以个体在实务中是否处于实际的醉酒状态为标准。



本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之一,无论是否发生严重后果即构成犯罪。但若因此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则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在危险驾驶时即对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持故意心态,就应当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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