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期间,互相赠送礼物十分常见,一方向另一方给付金钱财物表达爱意也是当今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那么分手后,一方可否以恋爱关系终止为由,要求撤销赠与,让另一方返还财物,也是值得探索的问题。
一般来说,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日常消费支出应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共同消费,不应要求返还。而恋爱期间基于双方恋人关系发生的大额财物赠与行为,与合同法上的一般赠与不同,往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可能性更大,更符合社会常理,也庚符合社会公众认知的合理范畴。在大额赠与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因故终止恋爱关系,缔结婚姻的赠与目的无法实现,此时接受赠与一方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一方有权要求其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