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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上海人身损害赔偿死亡赔偿最新标准调整
来源:王明利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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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4日,上海统计局官网发布了2020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全市经济运行持续稳定恢复,经济发展韧性、活力和动力明显增强,稳就业保民生成效显著。
上海2020年全年经济运行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服务业稳步回升,金融业和信息服务业领先增长;二、工业生产由降转增,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较快;三、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商品房销售面积由降转增;四、市场销售增速转正,网上零售增长较快;五、货物进出口实现增长,利用外资较快增长;六、金融市场增势良好,财政收入降幅收窄;七、居民消费价格涨幅回落,工业生产者价格降幅趋稳;八、就业形势保持稳定,居民收入增速回升。

上海2020年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32元,比上年增长4.0%,增速比前三季度提高0.5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437元,增长3.8%;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11元,增长5.2%。


根据上海最新公布的数据,上海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将作相应的调整,其中死亡赔偿金标准调整为1444640元(72232*20)。



法条链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授权相关省市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的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法院受理的各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海事案件。二、上述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并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三、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本意见。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本意见施行后,法律、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法条链接: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1179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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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明利
  • 执业律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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