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天喜律师亲办案例
留置需法律关系相同,企业间留置例外
来源:郭天喜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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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除外。

一、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可以有效保护保证债权人的债权。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留置依法占有的债务的动产,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

二、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为合法占有的动产。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方式,可以留置的动产应为合法占有的动产。不合法占有的动产,不存在留置的可能。不合法占有他人动产构成侵权,一旦可以留置,就变相纵容了债权人的侵权行为。

三、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个法律关系。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双务合同中互负义务,债权人基于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保护债权人的权。

四、不同法律关系中留置构成违约。

债权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对该动产不享有留置权。否则,就是对另一个法律关系的违约。诚信是美德。民事主体的众多非经营性行为,应当分别完全履行,以维护权利人的权利,维护社会诚信和良好的社会秩序。

五、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约束。

企业是专司经营的商事主体。商业行为四通八达,相互交错,企业在经营中与其他商事主体负债务,相互占有动产,或不奇怪。企业之间不得以违约方式追求利润,允许企业之间基于不同法律关系留置债务人动产,也是考虑企业的商业属性。企业频繁交易,对守约和完全履行合同要求更高。放宽对企业留置的规定,可以促进企业履约和加速流动,促进交易。

六、企业之间留置适度放宽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

企业交易纷繁复杂,允许企业之间在不同法律关系中主张留置,可以减少企业相互维权,重复诉讼。这不仅可以促进交易,繁荣商业,还可以通过留置帮助结清更多商业交易;还可以因为交易结清,有效减少企业维权,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七、区别由来。

非企业的民事主体的债权通常不具有经营属性,民事活动可能相对稀少,全面履行合同可以促进诚信。企业是商事主体,频繁参与商业经营,相对大空间行使留置权,可以促进交易,促进企业诚信,避免相互欠债情形下的相互追讨,降低企业成本。

不论是企业还是非企业民事主体,基于债权保护,根据民法典担保编,留置债务人动产,都要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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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郭天喜
  • 执业律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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